安省紧急状态可延长 违规企业最高罚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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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颁布的紧急状态令赋予内阁限制物价等多项权力,以及可再延长紧急状态超过1个月。 网上图片

安省省长福特在上星期二宣布全省进入紧急状态直至3月31日,是安省历史上第3次依据《紧急管理及民事法案》(Emergency Management and Civil Protection Act)颁令。这项法案赋予内阁限制物价等多项权力,以及可以再延长紧急状态超过1个月。违反紧急状态的个人,最高罚款10万元,企业的最高罚金为1,000万元

法案容许省长和内阁遇到需要立刻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重大财物损失;并且相信政府手头上的资源,包括现行法例,有严重延误的风险或未能有效作出回应的情况下,可以颁布紧急状态。

省府在这次的紧急状态之下,初步只是关闭室内的康乐活动、公共图书馆、所有受教育法管辖的私立学校、所有持牌托儿所、酒吧和餐厅只封闭餐房,但不阻止外卖、演唱会、歌舞或电影等娱乐。超过50人的集会、宗教活动和游行就被禁止。不过,杂货店、便利店、药房、商业大厦、生产设施、建筑工地或公共服务继续维持。

紧急状态非让全省停摆

省长强调,紧急状态并非是让全省停摆。

依据法案,省政府可以进一步采取的行动包括:
• 采取管制行动措施,将人和动物疏散至特定范围。
• 限制必需物品和服务的价格,以防止商家对必需品、服务和资源收取不合理费用。
• 设立紧急庇护所和医院,以照顾民众安全。
• 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和处置任何一类废物。
• 其他任何内阁认为有需要的回应,或能够防止或缓和紧急情况的措施。

这次的紧急状态是直至3月31日,除非内阁下令提前结束。但内阁也可以延长14日时间。省长可以向省议会要求,经正式决议后,再延长不超过28天。

法案又赋予政府重罚任何违反紧急状态的个人和企业。个人最高罚款为10万元;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万元兼入狱一年;企业的最高罚金为1,000万元。

省府证实,《紧急管理及民事法案》立法以来,头两次均是在2003年实施,但当时对普通大众的直接影响较少。第一次是2003年初的SARS事件,其后是同年夏天超过5,000万人受影响的北美大停电。

星岛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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