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公平法: 业主收回物业自住 将需赔1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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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eneric view of condo buildings at Yonge St. and Front St. West in Toronto on April 20, 2013 CARLOS OSORIO/TORONTO STAR CARLOS OSORIO/Toronto Star
■有业主组织认为新法例或令出租单位数目减少,打击省内的住宅租务市场。 星报资料图片

■Geordie Dent

 

安省政府就《2017年租金公平法》(Rental Fairness Act,2017)进行立法二读,立法目的为防止业主以收屋自住为理由向租客迫迁。如法例获得通过,日后业主若以自住为理由要求租客迁出,需提供另一单位安置租客,或作出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赔偿。

在业主以自住理由收回物业1年内,业主必须自己居住在内,一旦被发现作出收回物业后并非用于自住,而是放盘出租的失信行为,业主需向安省业主及租客仲裁委员会(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作出书面解释。

业主组织指打击租务市场

租客关注组织都市住客协会联盟(Federation of Metro Tenants’ Associations)行政总裁Geordie Dent认为法例能减少业主非法迫迁的行为。业主组织Federation of Rental-Housing Providers of Ontario主席Jim Murphy则指出,法例有机会为小业主带来租务上的额外困难,从而迫使部份小业主宁可变买物业也不愿放盘出租,这将会令出租单位数目减少,打击省内的住宅租务市场。

安省现已规定房租加幅的限制扩大至所有出租房屋,包括此前不受规管的1991年后建成房屋,业主也不能因为水电费成本上涨而向租客加租。资料及图片来源: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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