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公平法: 業主收回物業自住 將需賠1個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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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eneric view of condo buildings at Yonge St. and Front St. West in Toronto on April 20, 2013 CARLOS OSORIO/TORONTO STAR CARLOS OSORIO/Toronto Star
■有業主組織認為新法例或令出租單位數目減少,打擊省內的住宅租務市場。 星報資料圖片

■Geordie Dent

 

安省政府就《2017年租金公平法》(Rental Fairness Act,2017)進行立法二讀,立法目的為防止業主以收屋自住為理由向租客迫遷。如法例獲得通過,日後業主若以自住為理由要求租客遷出,需提供另一單位安置租客,或作出當於一個月租金的賠償。

在業主以自住理由收回物業1年內,業主必須自己居住在內,一旦被發現作出收回物業後並非用於自住,而是放盤出租的失信行為,業主需向安省業主及租客仲裁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作出書面解釋。

業主組織指打擊租務市場

租客關注組織都市住客協會聯盟(Federation of Metro Tenants’ Associations)行政總裁Geordie Dent認為法例能減少業主非法迫遷的行為。業主組織Federation of Rental-Housing Providers of Ontario主席Jim Murphy則指出,法例有機會為小業主帶來租務上的額外困難,從而迫使部份小業主寧可變買物業也不願放盤出租,這將會令出租單位數目減少,打擊省內的住宅租務市場。

安省現已規定房租加幅的限制擴大至所有出租房屋,包括此前不受規管的1991年後建成房屋,業主也不能因為水電費成本上漲而向租客加租。資料及圖片來源: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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