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弃陪审团 法官独立审理可免除「审前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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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苑刚

根据《加拿大刑法》(Canadian Criminal Code)规定,某些罪案(如谋杀)的被告,必须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判。但《刑法》也有规定,如果被告和控方均一致同意,也可以改由法官独立审判。至于究竟是采用陪审团抑或法官独立审判,何者对被告较为有利,有本地律师指,这就要视乎个别案件而定。

律师李溢周二接受《星岛日报》记者访问时表示,一般而言,陪审员或会对被告、受害人或犯罪行为本身,事先存在一定的信念或固定看法,又或是对特定种族或民族存在偏见。此外,陪审员也可能因为被告与受害人的关系,或容易受情绪左右,又或者证据本身需要科学专业判断,所以《加拿大刑法》规定,辩方如要避免各种「审前偏见」,可以选择(如控方也同意)包括法官独立审理、绝对回避、改变审判地点等方法。

禁传媒报道免陪审员受舆论影响
一般认为,美国的审讯制度,是新闻自由的价值优先于审判公正的价值;至于英国的审讯制度,审判公正价值则优先于新闻自由的价值。加拿大为重视审判公正,因此媒体对案件审判过程的报道往往受到限制,以防陪审员受到舆论和其他来源的偏见影响。

至于究竟采用陪审团或法官独立审判,何者对被告有利,李溢称可能一半一半,这需视乎个案而定,如被告律师认为陪审团对被告或是对特定种族存在偏见,或宁愿选择法官独立审判。本报记者张文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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