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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苑剛
根據《加拿大刑法》(Canadian Criminal Code)規定,某些罪案(如謀殺)的被告,必須由法官和陪審團共同審判。但《刑法》也有規定,如果被告和控方均一致同意,也可以改由法官獨立審判。至於究竟是採用陪審團抑或法官獨立審判,何者對被告較為有利,有本地律師指,這就要視乎個別案件而定。
律師李溢周二接受《星島日報》記者訪問時表示,一般而言,陪審員或會對被告、受害人或犯罪行為本身,事先存在一定的信念或固定看法,又或是對特定種族或民族存在偏見。此外,陪審員也可能因為被告與受害人的關係,或容易受情緒左右,又或者證據本身需要科學專業判斷,所以《加拿大刑法》規定,辯方如要避免各種「審前偏見」,可以選擇(如控方也同意)包括法官獨立審理、絕對迴避、改變審判地點等方法。
禁傳媒報道免陪審員受輿論影響
一般認為,美國的審訊制度,是新聞自由的價值優先於審判公正的價值;至於英國的審訊制度,審判公正價值則優先於新聞自由的價值。加拿大為重視審判公正,因此媒體對案件審判過程的報道往往受到限制,以防陪審員受到輿論和其他來源的偏見影響。
至於究竟採用陪審團或法官獨立審判,何者對被告有利,李溢稱可能一半一半,這需視乎個案而定,如被告律師認為陪審團對被告或是對特定種族存在偏見,或寧願選擇法官獨立審判。本報記者張文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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