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恆曾幫鄭爽逃稅 稅務局罰他32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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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央視新聞官微發文回應:為什麼對張恆處3227萬元罰款?

全文如下:

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就依法處罰張恆答記者問:

①為何稅務部門要對經紀人張恆進行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稅務部門檢查發現,張恆作為鄭爽參演《倩女幽魂》項目的經紀人,策劃並操作了約定片酬的合同拆分、「掩護公司」設立等事宜,幫助鄭爽逃避履行納稅義務,因此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②張恆的違法事實有哪些?

答:2018年12月,張恆負責鄭爽拍攝《倩女幽魂》的演藝合同簽訂、演出報酬和支付方式確定等事宜。張恆與製片方等共同商討鄭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划具體操作細節,確定了1.6億元的片酬數額及支付方案:即拆分為4800萬元和1.12億元兩個部分,並對1.12億元(實際取得1.08億元)部分,雙方商定由製片方對鄭爽實際控制公司以「增資」的形式支付。之後,張恆與鄭爽商定了設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資」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過程中,張恆多次向製片方催款。張恆通過上述違法行為,掩蓋「天價片酬」,幫助鄭爽偷逃稅款。

③為什麼對張恆處鄭爽在《倩女幽魂》項目中所偷稅款0.75倍的罰款?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張恆通過策劃組織、溝通接洽、具體操作等行為,幫助鄭爽偷逃稅款,影響惡劣,同時考慮張恆是鄭爽偷逃稅案件的舉報人之一等有關情節,故依法對其處以鄭爽在《倩女幽魂》項目中偷稅額(4302.7萬元)0.75倍的罰款,計3227萬元。(總台央視記者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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