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萬請陳小春直播帶貨 3場只賣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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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都市網】簽下價值51萬元直播帶貨合同,安排陳小春和網紅一起帶貨,結果3場直播只賣出5000元,商家一紙訴狀將負責直播推廣的傳媒公司告上法庭。

  12月25日,上游新聞記者得知,廣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審裁決,判決直播推廣協議的傳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還41萬餘元服務費。

  上游新聞記者從廣州市中院的這份(2021)粵01民終19281號民事判決書中看到,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一份《雙11矩陣直播推廣協議》,協議約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傳媒公司提供16場次直播銷售推廣活動,其中10場由粉絲總量大於等於1000萬的達人執行,6場由其他明星達人主播在其互聯網直播間執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約支付51.5萬元的推廣服務費後,傳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發來《雙11直播更改說明》,將原來16場直播的主播執行人,改為實際安排影視明星陳小春加3名網紅,時間為11月5日-11月11日,並約定服務費減少10萬元。

  11月5日下午,陳小春的直播由於在直播時沒有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僅直播幾分鐘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後傳媒公司在當日晚上安排了陳小春的助理補播。上述4場直播完成後,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銷售額僅5000餘元。

  廣州市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雙11直播更改說明》中將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變更為3位網紅和陳小春,但同時說明其他合同內容不變。即《雙11直播更改說明》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但並未將直播場次從16場變更為4場。

  在實際直播執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網紅丙的直播場次均為1場,陳小春直播1場後,因涉案商品沒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下架,需要陳小春補充直播1場,但陳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陳小春補播,助理補播的效果顯然不能等同於陳小春,且陳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約定的流量主播,故應視為陳小春直播不成功。綜上,傳媒公司實際安排直播成功共計3場,但合同約定應直播16場,故某傳媒公司嚴重違約。

  法院認定,因《雙11直播更改說明》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其他合同條款不變,故原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當然應繼續適用。第二,按照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直播銷售保底數額高達100萬元以上,但實際直播後的銷售額僅為5000元,繼續履行合同由傳媒公司補播3場顯然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補播並且要求退款合理,廣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按摩器公司選擇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退款合理,即傳媒公司應向按摩器公司總計退還服務費418437.5元(515000元*13/16)。(澎湃新聞,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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