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籍在加拿大离婚 子女应该判给谁?

加拿大都市网

不同国籍的父母在加国一旦离婚,子女应该留在加拿大,还是跟另一方迁往他国?在一宗离婚个案中,安省上诉法院采取一套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制定的新模式,裁定子女应留在加国。

路德维希(Nils Ludwig)是德国公民,他与加国公民詹妮弗(Jennifer Ludwig)在2001年结婚,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年龄由9岁至15岁。

夫妇在婚后一直住在德国。在2017年8月,夫妇决定搬来加拿大,并计划在安省经营生意。
法庭文件显示,夫妇的子女在安省完成2017至2018学年,他们在那里结交了朋友,参加过各种不同的课程,并与母亲家人建立了紧密关系。

混合模式也考虑子女意愿

不过,两夫妇在去年3月离婚,丈夫路德维希计划回去欧洲。但妻子詹妮弗却想留在安省,并争取子女抚养权,将他们留在加拿大。而四个子女中,有三个希望留在加拿大,另一个则没有偏好。
路德维希引用“惯常居住地”(habitually resident)原则,希望带子女返回德国。根据“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惯常居住地”是评估儿童是否被错误地带入或留在某一个管辖区时所使用的标准。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科潘(Denise Korpan)在今年1月裁定,子女的惯常居住地在安省,判母亲胜诉。

父亲不服裁决,向安省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指原审法官正确使用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引用的“混合模式”(hybrid model),即是同时考虑父母意愿和子女状况,来判断子女的惯常居住地。

上诉法院又强调,“混合模式”是一种基于事实和切实可行的方式,并且不受任何规则、公式或推定所左右。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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