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國籍在加拿大離婚 子女應該判給誰?

加拿大都市网

不同國籍的父母在加國一旦離婚,子女應該留在加拿大,還是跟另一方遷往他國?在一宗離婚個案中,安省上訴法院採取一套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制定的新模式,裁定子女應留在加國。

路德維希(Nils Ludwig)是德國公民,他與加國公民詹妮弗(Jennifer Ludwig)在2001年結婚,婚後育有四名子女,年齡由9歲至15歲。

夫婦在婚後一直住在德國。在2017年8月,夫婦決定搬來加拿大,並計劃在安省經營生意。
法庭文件顯示,夫婦的子女在安省完成2017至2018學年,他們在那裡結交了朋友,參加過各種不同的課程,並與母親家人建立了緊密關係。

混合模式也考慮子女意願

不過,兩夫婦在去年3月離婚,丈夫路德維希計劃回去歐洲。但妻子詹妮弗卻想留在安省,並爭取子女撫養權,將他們留在加拿大。而四個子女中,有三個希望留在加拿大,另一個則沒有偏好。
路德維希引用「慣常居住地」(habitually resident)原則,希望帶子女返回德國。根據「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慣常居住地」是評估兒童是否被錯誤地帶入或留在某一個管轄區時所使用的標準。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科潘(Denise Korpan)在今年1月裁定,子女的慣常居住地在安省,判母親勝訴。

父親不服裁決,向安省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指原審法官正確使用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引用的「混合模式」(hybrid model),即是同時考慮父母意願和子女狀況,來判斷子女的慣常居住地。

上訴法院又強調,「混合模式」是一種基於事實和切實可行的方式,並且不受任何規則、公式或推定所左右。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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