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都市網】列治文一名租戶在被業主終止租約後搬出,及後發現單位放售,遂向住宅租務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提訴,指業主不誠實地收回單位。
租戶指收到業主發出的兩個月終止租約通知,聲稱其兒子需要搬住該單位,於是在去年7月搬出。
三個月後,租戶發覺該單位正在放售,負責的地產經紀更表示單位處於空置,可以立即交吉。
租戶聲稱,業主的兒子未有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搬進該單位,相信他從來沒有意圖這樣做。租戶認為,業主只是在知道租務處正在審理這宗索償,才安排兒子入住,以規避賠償金。
業主一方解釋,當初提出終止租約,是因為其子準備與伴侶一起入住該單位,但後來兩人分了手,兒子希望搬到本拿比,以便靠近上班地點。
業主表示,在10月收到租戶申請索償後,取消了放售;業主兒子其後搬進了該單位,自此每月繳付1,000元租金。業主更指自己通情達理,發出了兩個月終止租約通知,而非一個月或十天。
租戶則稱,在遷出該單位後,現居地方的租金較之前高了45%。
租務處仲裁員得出結論,業主在發出終止租約通知後,其子很可能沒打算搬進該單位。而如果租戶沒有申請索償,業主就不會取消放盤,也不會安排其子搬進去。
仲裁員認為,業主兒子搬進該單位,更有可能是為了減低要向租戶作出賠償的機會。
據此,租務處判業主向租戶支付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金,共18,720元,並須負責100元的索償申請費用。
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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