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警隊內部處分過於輕微 52起酒駕只炒了7人

加拿大都市网

作為紀律部隊及執法公義象徵的警隊成員,如果做出不法行為甚至犯罪,是否應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加拿大廣播公司(CBC)調查的事實似乎正相反。多倫多警隊內部紀律聆訊委員會(discipline tribunal)過去10年作出的處罰決定中,即使涉及被法庭定罪的刑事罪名,也只有極少數警員被解職。絕大多數當事人只受到降職或取消假期等較輕處罰。

CBC近期對多倫多警隊紀律聆訊委員會,自2010年至今年6月約10年間聆訊的259宗,涉及警員不良行為的案件及其處罰決定作出分析。其中有66名警員涉及各種刑事罪名、是在被法庭定罪之後才接受警隊紀律聆訊的。其罪名包括血液酒精濃度超標兩倍被控不清醒駕駛、攻擊戴手銬的疑犯或在家暴中攻擊配偶而被控襲擊,以及非法持有武器等。

委員會最終只對這66名被定罪人中的3人作出開除處分。其中有兩人還是多次觸犯安省《警察法》(Police Services Act)中有關警員不良行為的條文。對於其他63人,紀律委員會僅作出由取消數天或數周假期,到暫時降職等程度不等的處罰。

52宗涉不清醒駕駛 7人被炒

全部259宗紀律聆訊中,52宗涉及不清醒駕駛,佔全部案件約兩成。52宗聆訊共有8個警員遭革職處罰,其中兩宗決定針對同一名警員,實際上只有7人被開除。在52宗這類案件中,被開除者只佔3%。其中一宗案件,當事人駕駛私人汽車撞車、翻車,其車內發現容器敞開的酒精飲品,其血液濃度超標兩倍,紀律聆訊判其降職兩年,之後復職。

22宗涉及警員刑事攻擊罪名的案件中,有很多發生在警員下班後家暴場合。包括警員以煙灰缸投擲其配偶,以拳擊打配偶頭部等。只有兩名有觸犯《警察法》前科的警員受到降職處分。聆訊委員會對其他人的處罰是取消10 天到20天假期。其中一宗案件中,當事警員擊打其妻子臉部,將其打倒在地。當她逃跑時,他追上她繼續打。該警員最後被判沒收取消假期15天或120小時。

CBC報道指,安省目前規管和約束警員的立法規定,幾乎不可能令警隊下令開除有刑事罪名的警員。除非當事人被判刑入監,或是有很嚴重的不良行為史。曾在2005年至2015年擔任警政委員會主席的穆卡吉(Alok Mukherjee)表示,他任職期間對警隊紀律聆訊結果感到沮喪。「一些警員犯了嚴重的罪名,仍繼續在警隊工作。毫無疑問警員應該有更高的行為標準。」

警員應有更高行為標準

「我們需要去除這箇舊法律體系。」穆卡吉表示,「與警員行為規範有關聯的全部法律條文都迫切需要重新檢視。」警政委員會目前對紀律聆訊沒有管轄權。警察總長委任警隊兩名高管擔任聆訊官(hearing officer),主持紀律聆訊並做出處罰決定。

穆卡吉表示,如果省府不改變警隊紀律處罰制度,聆訊官應該推動規則,而不是盲目遵從以前的判例。

多倫多臨時警察總長拉默爾(James Ramer)沒有回應CBC的採訪要求。其發言人給CBC的書面聲明表示,難以在幾天內對CBC提到過去10年的聆訊數據做出核實。

聲明指安省警察法規限警隊的紀律處罰事宜,CBC提出的大部分問題都可以在其中找到答案。「紀律處罰對於改正不可接受行為、阻嚇他人出現類似行為,以及最重要一點,維護公眾對警隊的信心,非常重要。」

多倫多警察工會臨時主席卡拉南(Brian Callanan)對CBC表示,警員可能因各種不良行為受到紀律處罰。但是「哪怕是那些刑事罪名被定罪的行為,也可能只是由於一時的判斷失誤、甚至是身體殘疾所造成的,不代表他們一定被警隊解僱。」的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斷失誤不會導致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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