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區警察對6歲女童上銬 被裁定侵權賠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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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多前,皮爾區警方執法時給一個非裔女童戴上手銬。皮爾警方)

皮爾區警方執法時給6歲非裔女童戴上手銬,安省人權審裁處裁定該事件涉及種族,並嚴重侵犯女童的人權,須賠償3.5萬元。

協助女童的人權法律支援中心周四發表聲明,引述女童的母親稱,事件終於結束,「這個裁決使我們感到無助時,再度對社會充滿希望,而我現在可以集中精力應對即將到來的事情,使我的女兒過正常的生活」。

事發於2016年9月30日,皮爾區警方接到女童學校致電911。兩個警員到場後,把女童手腕和腳踝戴上手銬。這是學校在該月第4次就女童向警方報警。警方當時稱,根據學校提供的資料,女童一直在暴力行事,又拳打腳踢學校內一些職員。警方又稱,該兩個警員的做法是出於對其他學生乃至女童安全的考慮。然而,女童的母親當時指出,「我的女兒沒有刀,也沒有槍,在這種情況下我的女兒不可能傷害任何人。」

審裁員稱警員行為令人震驚

審裁員鮑比(Brenda Bowlby)在聆聽過雙方的陳述後,裁定該兩個警員的行為令人震驚。鮑比指出,女童因為事件而害怕警察、感到受屈辱及避開朋友。

鮑比補充道,很明顯,由於這一事件,女童意識到,作為非裔,她可能會受到與白人孩子不同的待遇。其全部影響尚不得而知,但肯定會影響她的未來。

審裁處在作出金錢賠償,包括心理和創傷輔導的同時,沒有下令為學校有關人員修訂培訓和規程。理由是皮爾警方最近與安省人權委員會簽署了一項諒解備忘錄(MOU),要求警方改變處理12歲以下兒童的方式。而警隊和皮爾區警務委員會還同意採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補救措施,以應對執勤時的系統性種族主義。
星島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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