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速三倍撞死華裔醫生 上訴庭裁定司機危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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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慕蓮擦着眼淚指,很高興法院還她家人公道。張文慈攝

■■卑詩上訴庭推翻鍾姓司機的無罪判決。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訊
 

溫哥華華裔醫生許穗林約3年半前駕車左轉時被一輛高速行駛的汽車撞斃,其後肇事鍾姓男司機(Ken Chung)獲省級法庭判處無罪。

卑詩上訴庭周五推翻省級法庭判決,裁定該名司機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許穗林女兒許慕蓮在庭外聲淚俱下指,很高興正義獲伸張,說她的家人可睡個好覺了(詳另文)。不過,被告有60天限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當庭播放撞車前一刻影片

卑詩檢控官布朗(Susan Brown)一早在庭上,播放行車紀錄儀(dash cam)拍下車禍過程影片,指被告在撞車前一刻,車速一度高達140公里,相撞時車速仍有119公里,這種在溫市主要路口,以高於限速近三倍的超速駕駛,按常識判斷,明顯屬於危險駕駛。

布朗還表示,卑詩省要求駕照持有人,駛經十字路口時要提高警覺,被告非但未減速,反而加速行駛,明顯屬於不當行為。並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時未有考慮被告精神狀況。她指出,相關車速是由車禍分析專家計算出來。

控方強調,被告在該案發生前,也曾因另一宗涉嫌嚴重超速的行為而出庭,被告且已認罪,對於被告再三超速駕駛,無法令人接受。

辯方律師福勒(Richard Fowler)在庭審中辯稱,他的當事人當時是在綠燈下行駛,只是撞人時超速,其他時間一直都保持在限速以下。

他並強調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擁有使用道路權(right of way)。

不過,由兩男一女法官組成的上訴庭在庭上反覆質疑辯方律師,並指所謂被告當時擁有道路使用權,並無充足證據。

被告擁有路權說法遭駁回

上訴庭最終在下午達成一致裁決,指被告在溫市主要路口,以高於限速近三倍超速駕駛,明顯屬於危險駕駛。被告當時擁有道路使用權的說法,未有充分證據。另原審省級法庭所指,超速僅是瞬間行為(momentary lapse),不符合刑事過失的門檻,論據無法獲上訴庭採納。

卑詩上訴庭強調,被告以如此高速駕駛,遠遠超出任何安全標準,應被視為犯罪行為。案件重新移交省級法庭判刑。

該名司機在車禍發生後,原已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事發時,許穗林正前往工作地點,其駕駛的汽車遭攔腰撞及,當場喪生。

在法官宣讀判決後,許慕蓮當庭喜極而泣,並與檢控官布朗相互擁抱。

本報記者曾在庭外訪問辯方律師福勒,但他表示,需與當事人談論後,才能決定是否上訴,目前無法發表評論。

本報記者張文慈溫哥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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