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不是理由!最高法院裁禁止用酩酊大醉作違憲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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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在渥太华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加通社资料图片

(圖為在渥太華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加通社資料圖片)

【加拿大都市網】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禁止以醉至無意識狀態或極度醉酒狀態作為對某些罪行的辯護理由的法律違憲,並呼籲國會考慮新立法。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對3宗案件作出裁決,審視犯下某些暴力罪行的人士是否可以用無意識行為作為辯護,這是一種酩酊大醉致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法官卡西雷爾(Nicholas Kasirer)在裁決中稱,《刑事法典》中禁止以此作為某些行為的辯護理由是違憲的,因為一個人飲酒並飲到酩酊大醉,不代表他們打算進行暴力犯罪行為。

法院又表示,國會可能需要頒佈一項新法律,要極度醉酒的人士對自己的暴力犯罪行為負責,以保護弱勢受害者,特別是婦女和兒童。

聯邦政府於1995年頒佈了現行法律,當時法院裁定醉酒可以作為對性侵犯控罪的辯護理由,這一裁決引起強烈反對聲音。

司法部長拉梅蒂(David Lametti)周五在一份聲明中稱,聯邦政府正在仔細研究加拿大最高法院該項裁決,以評估該項裁決對受害者和刑法的影響。

拉梅蒂指出,該項裁決不適用於絕大多數涉及醉酒犯罪的案件。

該法院審理的其中一宗案件是,一個卡加利男子飲酒和進食迷幻蘑菇,然後在大醉狀態下暴力襲擊一個女子。

法院判男子布朗(Matthew Brown)無罪釋放,他原本因為闖入教授的房子,並且在他赤身裸體,以及進食迷幻蘑菇,情緒變得高漲時,用掃帚柄襲擊該女子而被定罪。

卡西雷爾稱,布朗不僅喝醉或興奮,而且處於一種如精神病狀態,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

婦女團體此前曾對男性提出的辯護理由表示擔憂,認為可能會削弱對女性免受性侵犯和暴力的保護。

婦女法律教育與行動基金(Women’s Legal Education and Action Fund)項目主任歐文斯(Kat Owens)指出,周五法庭澄清醉酒與極度醉酒之間的區別很重要。

歐文斯稱,通過為極度醉酒設定高標準,也為避免刑事責任設定了高標準。

在布朗的裁決中,法院表示,醉酒絕不能在某些罪行作為辯護,包括誤殺和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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