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言法】一波三折的亚省公投终于在2026年10月19日落幕。公众对于此次公投的关注的焦点主要都集中在亚省独立公投问题,即公投的第十题:1)亚省应继续作为加拿大的一省,以及 2)亚省政府应启动加拿大宪法所要求的法律程序,就亚省是否应脱离加拿大这一议题,举行具有法律绑定约束力的全省公投。
最终公投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七成五)的亚省选民选择留在加拿大。
但是周一还有其他2项公投,共9个问题,在同一天交由亚省省民作选择。
鉴于本专栏主要是通过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并论述社会议题,所以本文关注O.C. 109/2026公投的第六至第九个问题:他们主要涉及加强省级自治及削弱联邦政府的部分权力,包括将省级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命权由联邦政府移交省政府、废除未经选举产生的联邦上议院(参议院)、允许各省退出干预省级管辖权的联邦项目并保留相应联邦拨款,以及修宪确立在省级或共同管辖领域内省法律优先于联邦法律的原则,以更有效保障各省的权力及自主决策权。
O.C. 109/2026的第六个问题为,“您是否支持亚省政府与其他有意愿的省份政府合作,修订《加拿大宪法》,将省属高院(King’s Bench)及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命权,从联邦政府移交给各省政府?”
根据加拿大宪法中关于“法官的任命”的第96条的规定,“总督应任命各省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及县法院的法官;但新斯科细亚省及新不伦瑞克省遗嘱认证法院的法官除外。”
宪法的这一设计是为了确保联邦的法律能够在一个近一千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范围内保持相应的一致性。在路途遥远,沟通障碍的十九世纪,甚至是二十世纪,有其合理性。但是考虑到宪法第98条的规定,“魁省法官由省内律师协会选择”,即然魁省可以自主确定法官,我们的确不能说亚省公投的第六题是无理取闹。考虑到当代以及未来的世代会有更发达的沟通,未来省内高院的法官由各省政府任命,而上诉法院留给联邦政府来任命,倒是未尝不可。
O.C. 109/2026的第七个问题为,“您是否支持亚省政府与其他有意愿的省政府合作,修订《加拿大宪法》,以废除未经选举产生的联邦上议院?”
加拿大宪法中有若干条款同上议院或上议院议员有关,其中宪法第十七条表示,加拿大国会(主权)由君主,下议院,以及上议院组成
。其次第21条规定,“上议院应由一百零五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称为上议院议员…”。 还有第24条表示,“总督应不时以女王的名义,透过盖有加拿大国玺的文书,召集符合资格的人士进入参议院;在符合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凡经如此召集的人士,即成为上议院的成员”。可见,如果说要改革上议院,倒是情有可原,但是若要废除,这会涉及过多的宪法条款,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O.C. 109/2026的第八个问题问到,“您是否支持亚省政府与其他有意愿的省份政府合作,修订《加拿大宪法》,允许各省选择退出那些侵犯省管辖权(如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的联邦项目,且在退出后,该省仍能保留相应的联邦拨款,用于其自身的社会项目?”
对于则个问题,我们对于宪法本身暂时按下不表,但是笔者觉得有必要来说明这种设想的荒唐。
我们以努纳武特(Nunavut)地区为例,Nunavut是加拿大北部面积超过两百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但是整个地区只有约5万居民,以及有一位国会议员。2025年,努纳武特地区高中毕业率低至38.4%,仅有282名高中毕业生。
诚然加拿大是发达国家,但是仍旧还有欠发达的地区,如果资源发达的亚省挟“油”自重,一味追求跟自己“经济”贡献完全对等的回报,对自己有利就留;对自己不利就走,那谁去照顾欠发达地区的加国同胞居民?那还谈什么对加拿大未来的投资再造?
O.C. 109/2026的第九个问题为,“您是否支持亚省政府与其他有意愿的省份政府合作,修订《加拿大宪法》,以更好地保护各省权利免受联邦政府干预-即规定在涉及省管辖权或共同管辖权的领域内,若省法律与联邦法律发生冲突,则省法律具有优先效力?”
加拿大宪法第92A(3)条规定,“(3) 第(2)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减损议会就该款所涉事项制定法律的权力;若【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与省的法律发生冲突,则在冲突范围内,以【联邦】议会的法律为准。”如果乍一看字面的意思,我们或许会觉得这就是修改几个字而已。但是加拿大毕竟有进160年的历史,宪法除了寥寥几行字,还涉及到大量的判决,即所谓的判例法(Case Law)。
1949年之前,当加拿大的终审法院还是英国国会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时,时任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大法官是军部大臣的霍尔丹子爵,他对加拿大各省的权力给予了高度支持。在 1912-1929 年期间的42个加拿大上诉案件中,他参与了32个案例的审理,亲自执笔了19项判决。
尽管根据宪法第九十一条,联邦政府对整体的贸易以及在省与省之间,国际之间的贸易来往有进行规范的权力,但霍尔丹子爵的系列判决对联邦在宪法第九十二条“商业及贸易”权力进行了有力限制。
即便限制了联邦的权力,也不代表联邦和省完全平起平坐,在 1970 年的一起关于联邦是否有权管辖进口汽油在跨省间的贸易官司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引用了 1931 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明确省和自治领的立法可能重叠,如若重叠而不冲突,则互相都在其立法管辖内;如若冲突,则自治法必须占上风。
笔者以为,在地方和联邦关系中,要求地方获得更多的利益保护无可厚非,但是当联邦和地方权力冲突的时候,要强制联邦为地方让路,并不现实。一个弱势的加拿大联邦,逃不脱走向衰亡以及被美国吞并的宿命。亚省公投的第九题,实在有些发力过猛,过犹不及。
三项公投中第一项O.C. 110/2026公投包含了本次公投第一至第五个问题,主要围绕亚省政府加强移民管控,将移民数量降至更可持续的水平,优先引进经济类移民及保障本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同时,限制非永久居民享用省政府资助的医疗、教育及其他社会保障服务,并考虑设立至少12个月的居住等待期或收取合理费用,以分担公共服务成本。此外,主张要求省级选举投票者提供加拿大公民身份证明,以加强选民资格核实。
虽然亚省独立的公投尘埃落定,但是魔鬼往往藏在细节中,因为O.C. 109/2026包含了此次的三项公投中唯一没有明确表明对政府没有约束力的系列问题。尽管他们中间只有关于废除上议院的公投成功,但是笔者以为这些涉及到加强省级自治及削弱联邦政府的部分权力的纷争并未曲终人散,现在亚省政府有了更加明确的工作目标,分庭抗礼或才拉开序幕!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图:加通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