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言法】一波三折的亞省公投終於在2026年10月19日落幕。公眾對於此次公投的關注的焦點主要都集中在亞省獨立公投問題,即公投的第十題:1)亞省應繼續作為加拿大的一省,以及 2)亞省政府應啟動加拿大憲法所要求的法律程序,就亞省是否應脫離加拿大這一議題,舉行具有法律綁定約束力的全省公投。
最終公投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七成五)的亞省選民選擇留在加拿大。
但是周一還有其他2項公投,共9個問題,在同一天交由亞省省民作選擇。
鑒於本專欄主要是通過法律的視角來觀察並論述社會議題,所以本文關注O.C. 109/2026公投的第六至第九個問題:他們主要涉及加強省級自治及削弱聯邦政府的部分權力,包括將省級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命權由聯邦政府移交省政府、廢除未經選舉產生的聯邦上議院(參議院)、允許各省退出干預省級管轄權的聯邦項目並保留相應聯邦撥款,以及修憲確立在省級或共同管轄領域內省法律優先於聯邦法律的原則,以更有效保障各省的權力及自主決策權。
O.C. 109/2026的第六個問題為,「您是否支持亞省政府與其他有意願的省份政府合作,修訂《加拿大憲法》,將省屬高院(King』s Bench)及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命權,從聯邦政府移交給各省政府?」
根據加拿大憲法中關於「法官的任命」的第96條的規定,「總督應任命各省高等法院、地區法院及縣法院的法官;但新斯科細亞省及新不倫瑞克省遺囑認證法院的法官除外。」
憲法的這一設計是為了確保聯邦的法律能夠在一個近一千萬平方公里的國土範圍內保持相應的一致性。在路途遙遠,溝通障礙的十九世紀,甚至是二十世紀,有其合理性。但是考慮到憲法第98條的規定,「魁省法官由省內律師協會選擇」,即然魁省可以自主確定法官,我們的確不能說亞省公投的第六題是無理取鬧。考慮到當代以及未來的世代會有更發達的溝通,未來省內高院的法官由各省政府任命,而上訴法院留給聯邦政府來任命,倒是未嘗不可。
O.C. 109/2026的第七個問題為,「您是否支持亞省政府與其他有意願的省政府合作,修訂《加拿大憲法》,以廢除未經選舉產生的聯邦上議院?」
加拿大憲法中有若干條款同上議院或上議院議員有關,其中憲法第十七條表示,加拿大國會(主權)由君主,下議院,以及上議院組成
。其次第21條規定,「上議院應由一百零五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稱為上議院議員…」。 還有第24條表示,「總督應不時以女王的名義,透過蓋有加拿大國璽的文書,召集符合資格的人士進入參議院;在符合本法規定的前提下,凡經如此召集的人士,即成為上議院的成員」。可見,如果說要改革上議院,倒是情有可原,但是若要廢除,這會涉及過多的憲法條款,幾乎沒有可操作性。
O.C. 109/2026的第八個問題問到,「您是否支持亞省政府與其他有意願的省份政府合作,修訂《加拿大憲法》,允許各省選擇退出那些侵犯省管轄權(如醫療保健、教育和社會服務)的聯邦項目,且在退出後,該省仍能保留相應的聯邦撥款,用於其自身的社會項目?」
對於則個問題,我們對於憲法本身暫時按下不表,但是筆者覺得有必要來說明這種設想的荒唐。
我們以努納武特(Nunavut)地區為例,Nunavut是加拿大北部面積超過兩百萬平方公里的領土,但是整個地區只有約5萬居民,以及有一位國會議員。2025年,努納武特地區高中畢業率低至38.4%,僅有282名高中畢業生。
誠然加拿大是發達國家,但是仍舊還有欠發達的地區,如果資源發達的亞省挾「油」自重,一味追求跟自己「經濟」貢獻完全對等的回報,對自己有利就留;對自己不利就走,那誰去照顧欠發達地區的加國同胞居民?那還談什麼對加拿大未來的投資再造?
O.C. 109/2026的第九個問題為,「您是否支持亞省政府與其他有意願的省份政府合作,修訂《加拿大憲法》,以更好地保護各省權利免受聯邦政府干預-即規定在涉及省管轄權或共同管轄權的領域內,若省法律與聯邦法律發生衝突,則省法律具有優先效力?」
加拿大憲法第92A(3)條規定,「(3) 第(2)款的任何內容,均不減損議會就該款所涉事項制定法律的權力;若【聯邦】議會制定的法律與省的法律發生衝突,則在衝突範圍內,以【聯邦】議會的法律為準。」如果乍一看字面的意思,我們或許會覺得這就是修改幾個字而已。但是加拿大畢竟有進160年的歷史,憲法除了寥寥幾行字,還涉及到大量的判決,即所謂的判例法(Case Law)。
1949年之前,當加拿大的終審法院還是英國國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時,時任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大法官是軍部大臣的霍爾丹子爵,他對加拿大各省的權力給予了高度支持。在 1912-1929 年期間的42個加拿大上訴案件中,他參與了32個案例的審理,親自執筆了19項判決。
儘管根據憲法第九十一條,聯邦政府對整體的貿易以及在省與省之間,國際之間的貿易來往有進行規範的權力,但霍爾丹子爵的系列判決對聯邦在憲法第九十二條「商業及貿易」權力進行了有力限制。
即便限制了聯邦的權力,也不代表聯邦和省完全平起平坐,在 1970 年的一起關於聯邦是否有權管轄進口汽油在跨省間的貿易官司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引用了 1931 年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明確省和自治領的立法可能重疊,如若重疊而不衝突,則互相都在其立法管轄內;如若衝突,則自治法必須佔上風。
筆者以為,在地方和聯邦關係中,要求地方獲得更多的利益保護無可厚非,但是當聯邦和地方權力衝突的時候,要強制聯邦為地方讓路,並不現實。一個弱勢的加拿大聯邦,逃不脫走向衰亡以及被美國吞併的宿命。亞省公投的第九題,實在有些發力過猛,過猶不及。
三項公投中第一項O.C. 110/2026公投包含了本次公投第一至第五個問題,主要圍繞亞省政府加強移民管控,將移民數量降至更可持續的水平,優先引進經濟類移民及保障本地居民的就業機會;同時,限制非永久居民享用省政府資助的醫療、教育及其他社會保障服務,並考慮設立至少12個月的居住等待期或收取合理費用,以分擔公共服務成本。此外,主張要求省級選舉投票者提供加拿大公民身份證明,以加強選民資格核實。
雖然亞省獨立的公投塵埃落定,但是魔鬼往往藏在細節中,因為O.C. 109/2026包含了此次的三項公投中唯一沒有明確表明對政府沒有約束力的系列問題。儘管他們中間只有關於廢除上議院的公投成功,但是筆者以為這些涉及到加強省級自治及削弱聯邦政府的部分權力的紛爭並未曲終人散,現在亞省政府有了更加明確的工作目標,分庭抗禮或才拉開序幕!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圖:加通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