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ICBC判100%過失責任 女司機上訴後裁判官改判1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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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CRT)近日裁定,卑詩汽車保險公司(ICBC)將一宗追撞事故的全部責任歸咎於遭後車撞上的女司機,做法並不合理。審裁處下令 ICBC 修改事故責任評估,將該名女司機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由原先的100%下調至10%。

根據審裁處上周公布的裁決,事發時,一名駕駛白色廂型車的司機在一號公路上遭另一名女司機超車。女司機超車後駛回廂型車前方的行車線,廂型車司機隨即向她閃動遠光燈。

女司機向審裁處表示,當時廂型車司機曾在兩車並排行駛期間,向她的車輛投擲垃圾。廂型車司機則聲稱不記得曾有此舉。審裁處成員 Christopher Rivers 認為,對方的說法並不可信。

裁決指出,兩名司機之間的衝突並未就此結束。其後,女司機嘗試變換行車線,駛入廂型車後方與另一輛車之間的狹小空隙。

審裁處表示,廂型車司機隨後先輕踩煞車,再突然大力煞車。當時前方路況並無明顯需要停車的理由,而且廂型車前方有足夠空間。

女司機為避免撞上廂型車而緊急煞車,但尾隨其後的第三輛車未能及時停下,最終撞上女司機的車尾,造成追撞事故。

審裁處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認為,廂型車司機很可能因一時憤怒,故意急煞,意圖迫使女司機減速,亦即俗稱的「brake-check」。

Rivers 在裁決中指出,除了急煞行為外,審裁處亦考慮了廂型車司機事發前閃動遠光燈,以及駕車靠近女司機車輛等舉動。綜合相關情況,審裁處認為,按優勢證據標準判斷,廂型車司機的行為較可能是出於惡意或憤怒,而非基於安全考量。

Rivers 表示,廂型車司機的駕駛行為應受到責難,未達合理司機在當時情況下應有的標準。他並指出,這種危險、帶有攻擊性且毫無必要的急煞,是隨後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廂型車司機亦須承擔事故責任。

女司機此前曾向審裁處提出申訴,質疑 ICBC 將她判定為事故的唯一責任方,並指保險公司未有妥善考慮相關證據,以及廂型車司機在事故中的行為。

審裁處認為,ICBC 的調查程序本身並無不當,但在評估事故責任時,將全部責任歸於女司機,決定並不合理。

不過,審裁處也指出,女司機並非完全沒有責任。她當時選擇變換行車線,駛入廂型車後方的狹小空間,本身存在一定風險。

Rivers 在裁決中寫道,女司機明知對方此前已有不安全且難以預測的駕駛行為,仍選擇駛入其後方。這個決定不僅令自己置身危險之中,也使尾隨其後的第三名司機面臨風險。

審裁處最終認定,廂型車司機的急煞行為是事故的主要成因,但女司機亦須承擔部分責任。

裁決下令 ICBC 修改內部事故責任評估,將女司機的責任比例由原先的100%調整為10%。

圖:Cit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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