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权宪章前身 《加拿大权利法案》66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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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言法】1960年8月10日,加拿大国会通过了《加拿大权利法案》(Canadian Bill of Rights),旨在确认和保障加拿大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也是加拿大历史上第一部限制联邦权力的联邦法案。

正值《加拿大权利法案》66岁生日之际,通过了解这部联邦法律对于我们加拿大人自由的保护,以及《权利法案》的前世今生,让我们共勉:如果权力一旦失去制约,权利和自由便岌岌可危。

由于《加拿大权利法案》早于加拿大1982年修宪所制订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简称加拿大宪章),属于普通联邦法律,而非宪法文件,因此当时并不对各省的立法有效,然而它为后来1982年制定的《加拿大宪章》奠定了重要基础。

读者可以在对照《加拿大权利法案》以及《加拿大宪章》时,发现两部法律有着高度的相似,包括生命、自由及人身安全权利、法律面前平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以及公平法律程序等基本保障。连我们《加拿大宪章》中的第33条的尽管条款也都出自于《加拿大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这个名称,读者并不陌生。最早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1689)以及《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是英国宪政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于1689年在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后在威廉三世(William III)与玛丽二世(Mary II)担任英国联合君主期间,由英格兰国会通过。

英国的《权利法案》确立了国会高于君主的宪政原则,限制了君主的权力,例如禁止君主未经国会同意暂停法律、征收税款或维持常备军,同时保障国会的言论自由、定期召开国会及人民依法请愿等重要权利。《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巩固了君主立宪制度的基础,即限制王权,对后世民主宪政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亦成为美国《权利法案》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宪法制度的重要思想来源。

而《美国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要比英国的《权利法案》晚了整整一百年。《美国权利法案》作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正式生效。当时正值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1789-1797)的第一任期内。

该法案源于美国建国初期对联邦政府权力过大的担忧,旨在明确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与限制政府权力。其内容包括保障言论、宗教、新闻、集会及请愿自由,保障人民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以及公平审判、正当法律程序和免受残酷刑罚等法律保障。

虽然《加拿大权利法案》比起英国17世纪,美国18世纪的《权利法案》都要年轻,但是政府权力有限、人民权利优先的宪政理念在加拿大深入人心。《加拿大权利法案》可以说既继承了英国《权利法案》限制权力的精神,又吸纳了《美国权利法案》保护权利自由的理念。

尽管《加拿大权利法案》作为联邦法律仍旧有效,但是由于《加拿大宪章》的条款会更加丰富且具有宪法效力,因此《加拿大权利法案》在1982年后逐步淡出司法领域,但是她从未走下加拿大的历史舞台。

让我们以时任加拿大第13任总理约翰·迪芬贝克(John Diefenbaker, 进步保守党)在1960年7月1日关于《加拿大权利法案》国会辩论时所作的发言作为结语。“我是加拿大人,自由的加拿大人:我可以无所畏惧地表达心声,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敬拜上帝,可以坚持我认为正确的事,可以反对我认为错误的事,还可以选择治理我国家的人。我郑重承诺,将为自己及全人类捍卫这份自由的传承。” – 约翰·迪芬贝克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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