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申請養子移民 被揭原是外甥駁回

加拿大都市网

一名华裔妇人担保在中国的19岁养子申请移民加国,但被联邦移民部质疑并非真正领养。星报资料图片
一名華裔婦人擔保在中國的19歲養子申請移民加國,但被聯邦移民部質疑並非真正領養。星報資料圖片
聯邦移民與難民局的法庭文件顯示,上訴華婦在2010年抵加拿大。星報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名華裔婦人擔保養子申請移民,被聯邦移民部質疑並非真正領養,或只是意圖取得永久居民身分。華婦提出上訴,被移民上訴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駁回,認為兩人沒有母子連繫,只是姨母與外甥的關係。

聯邦移民與難民局的法庭文件顯示,該名華婦在2010年飛抵加拿大,與受聘在加國工作的丈夫團聚。華婦在2013年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擔保19歲的養子申請移民。
簽證官員認為申請個案有問題,不相信是真正領養;申請人也沒有與生父斷絕關係;拖延極長時間才辦理領養手續也不合理;申請人在表格上填寫生父而不是養父母的資料。因此拒絕發出簽證。
上訴庭法官指出,領養的移民申請要通過移民部的兩項考驗。首先,是否有真正的領養關係;其次,領養是否為了透過家庭團聚類別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上訴庭法官指出,上訴人的證詞含糊其詞和不能令人滿意。上訴人也選擇不傳召養子作供。各項證據和文件皆無法證明上訴人與養子有真實的親子關係,或領養並非是為了移民。

辦領養申請人仍與生父同住

法官接納上訴人聲稱與申請人自幼建立關係,在申請人兩歲時便已經有實際上的領養關係。申請人的生父另組家庭,並且有財務困難。不過法官認為,證據無法證明有真實的親子關係,只是姨母關懷一名外甥的家族關係。
法官指出,2013年辦理領養時,申請人與生父居住在同一地址。戶口登記也發現,申請人與祖母和生父自2006年便一起生活。領養文件顯示,上訴人當時居住在中國,也沒有提及上訴人已經是加拿大永久居民。
法官指出,如果在2010年以前便有真實的領養關係,上訴人為何離開申請人,跟隨丈夫到加拿大。如果有真實的領養關係,上訴人為何沒有在離開中國前便辦理領養手續,要拖延至成為加國永久居民才領養。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說,上訴人到加拿大以前便與申請人有親子關係。上訴人在2010年到加拿大之前,與丈夫仍希望有自己的子女。因為中國的一胎化政策而阻礙上訴人提早領養。上訴人在加拿大仍繼續向申請人提供金錢上的支持和幫助。
法官指出,上訴人與申請人在中國更合符姨母與外甥的關係,而不是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他不認為2010年至2013年辦理領養,以至擔保移民申請期間,存在着真實的親子關係。
法官指出,上訴人在2013年領養申請人,主要是為外甥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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