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弒母案劇情大反轉!兩被告撤控後再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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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珊于2015年4月失踪被杀,其子卢彦轩涉案被控。

■辛明珊於2015年4月失蹤被殺,其子盧彥軒涉案被控。

■杜克蘭的審訊定於2019年1月展開。互聯網

■奧多尼奧早前獲撤銷控罪。 Metroland

本報記者

多倫多台灣商會前會長辛明珊謀殺案,近日出現峰迴路轉的發展,與女死者兒子、被告盧彥軒(Eric Victor Lu)同案的另外兩個被告,原先在初級聆訊階段獲撤銷控罪,但控方於上月初行使直接起訴權,兩人再次因涉嫌謀殺罪面對審訊。他們與盧彥軒周三在賓頓市安省高等法院一同提堂,法官決定三被告將於2019年受審。

法官杜勞(Justice Durno)周三與該案三個被告盧彥軒、杜克蘭(Mark Dookhram)及奧多尼奧(Justine Ordonio)的辯護律師商議後,敲定三被告的預審安排及正式審訊日期。杜克蘭與奧多尼奧的審訊,定於2019年1月展開,而盧彥軒的審訊,則定於2019年3月召開。三個被告周三早上同時提堂,期間與各自辯護律師簡短交流。

酌情權關乎十大公眾利益

在今年5月至6月此案初級聆訊階段,杜克蘭已獲聆訊法官撤銷涉嫌謀殺及涉嫌串謀謀殺控罪,奧多尼奧則獲控方撤銷兩項相同控罪。但控方於上月7日,引用「直接起訴權」(Direct Indictments),兩人因而再被控涉嫌謀殺罪名,並將面對審訊。

加國《刑事法》(Criminal Code)第577章定明「直接起訴權」(Direct Indictments),允許司法廳長或副司法廳長,可在沒有初級聆訊,或者在初級聆訊已展開但未終結情況下,又或者被告在初級聆訊已獲撤銷控罪後,把檢控個案直接送交審判。

此章賦予司法廳長的酌情處理權,只可用在涉及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行使此權也要關乎公眾利益。
在聯邦政府司法解讀資訊網頁,列舉十個牽涉公眾利益的情況,司法廳長可行使上述酌處權,包括(一)當被告人由於法律錯誤、司法權錯誤或案件事實有明顯的錯誤,在初級聆訊獲撤銷控罪;(二)被告在初級聆訊被撤銷控罪,後來出現新證據,該新證據如在初級聆訊上提出,可能導致勒令被告受審的結果;(三)當被告基於原有控罪接受審訊,後來出現新證據,因而有理據以不同或更嚴重罪名去審理被告,但又未進行初級聆訊。

辛明珊失蹤及被殺案發生於2015年4月,皮爾區警隊兇案調查組於同年11月公布拘捕三個青年,包括辛明珊的兒子盧彥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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