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苑剛遺產案:法官判M1無遺孀身分 無法先分一半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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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剛2015年5月在西溫遭謀殺及分屍。資料圖片

■苑剛與M1部分交往史

本報記者王學文報道

卑詩最高法院周三裁定,遭謀殺華裔富商苑剛遺產爭奪案中的唯一原訴人(法庭代號母親1,簡稱M1)敗訴,法官不認為她與苑剛有夫妻關係,這意味着她將無法以苑剛配偶身分先獲得苑剛一半遺產。

卑詩最高法院周三裁定M1敗訴。資料圖片

據法庭文件顯示,M1稱自己和苑剛是夫妻關係,而另一名自稱苑剛配偶的原訴人(法庭代號母親2,簡稱M2)在審判過程中撤訴,因此,M1的身分判定成為遺產爭奪案的焦點。苑剛的遺產估計在700萬至2,100萬元之間,如果M1被裁定為苑剛配偶,她就擁有最先遺產分割權,先獲遺產的一半;如果她不被認為是配偶,則由5個不同母親的苑剛子女共同分配遺產。

苑剛1973年生於中國,他與一名加國女子於2005年9月結婚,後於2007年以永久居民身分移民加拿大,但在同年8月與該女子離婚。法庭相信,苑剛是為移民而假結婚。

除M2移居加國 其他母親居中國

苑剛死前與疑兇趙利一家住在西溫,家中還包括趙利的妻子、女兒及岳母。苑剛與本案中所有5個母親都於中國相識。除M2移居加國外,其他幾位母親都繼續在中國居住。M2的孩子在苑剛死前不久還搬去與苑剛同住。

M1於2004年在朋友聚會上認識苑剛,當時她年僅16歲。隨後她搬入苑剛父母家與苑剛同居,並曾墮胎。苑剛之後告訴她,計劃通過假結婚為她辦理加拿大移民,她在數日後,即與苑剛相識並同居的當年年底,搬出苑剛父母家(見附表)。

2008年12月,21歲的M1生下小孩(法庭代號1號兒童),那時苑剛才35歲。

M1稱,苑剛曾於2010年討論過要她和孩子搬到加拿大,但她不感興趣。2011年,她搬入苑剛弟弟苑強在家鄉城市購買的柏文,房子寫在她孩子的名下。

苑剛父親2011年被診斷出患癌後,M1稱她經常前往醫院照顧,苑父向人介紹她為「兒媳婦」,她則稱苑父為「爸爸」。苑剛死後,M1把苑剛的骨灰帶回中國,並以佛教儀式安葬超度。

苑強為M1作供指,經常看到M1與苑剛一起居住在其父母家,以及中國某大城市的柏文。他認為M1與苑剛與其他夫妻一樣,「對彼此很好、與父母同住以及有一個孩子」。但他並未解釋,為何把所購柏文寫在M1的孩子名下。

通過視頻連線作證的兩位前苑剛司機,亦稱曾多次接送苑剛及M1。其中一位司機還稱,每年在M1孩子生日時為其接送魔術師。但他亦承認,見到苑剛與許多女性在一起。

趙利夫婦皆指苑剛曾帶不同女性回家,趙利妻子李小梅更稱苑剛帶回去的女性多到數不清。李小梅說,在苑剛死前未曾聽說過M1,但2015年M2和她的孩子(法庭代號2號兒童)搬入她家時,她曾幫助照顧過2號兒童。她亦記得5號兒童的母親懷孕時曾來住過幾天。趙利透露,苑剛曾表示很討厭M1這樣的女人,因她太過計算及討好苑剛父母,讓他們勸說苑剛與她結婚。

法庭文件指出,根據卑詩《遺囑和遺產繼承法》(Wills and Estate Succession Act),要被認為是苑剛的配偶,M1必須滿足在苑剛去世前的最後兩年,與他以「類似婚姻的關係」(marriage-like relationship)住在一起。

法官認為,M1與苑剛之間至少在2011年之後就不存在類似婚姻的關係。就算婚姻關係存在,到2014年苑剛取消M1母子來加行程後,他就已結束這關係。

其他母親證供至關重要

法官表示,這不是M1與其他母親之間的較量,但其他母親的證供對確定M1與苑剛的關係至關重要。首先,其他母親與苑剛在一起的證據影響了M1的可信度。其次,這也顯示出苑剛對M1的態度。

文件又指出,從2013年11月至去世前,苑剛與其他幾位母親都有關係。此外,他還在約會網站上發佈求偶訊息,期間亦與其他女性前往美國拉斯維加斯及英國等地旅行。

苑剛還曾為M2和M3號母親出錢租房,亦曾說服M2和M3號母親遷居加拿大,而M2和孩子最終於2014年7月搬到加國。法官認為,很可能正是因為M2搬到加拿大,苑剛才取消了M1和孩子來加拿大的行程。

法官說,M1支持自己作為苑剛妻子的證據,只是所謂的住在一起、與家人過新年、在醫院照顧苑剛父親及苑剛與孩子的關係等。M1稱2007至2011年她住在苑剛父母家,當苑剛不出差時也回去住。但法官說,實際上,苑剛2007年後都住在中國某大城市買下的柏文,雖然M1聲稱她也經常住在那裡,但這與其他幾位母親供詞中所提的時間互相矛盾。

官稱M1和苑剛共處時間模糊不清

法官亦不接納M1對2014年苑剛最後一次離開中國前二人相處時間的計算,他表示,與其他母親相比,M1和苑剛共處的時間模糊不清,她亦無證據可反駁苑剛與其他幾位母親在中國或加拿大相處的事實。

性關係也是法庭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M1無法證明她在苑剛死前兩年與他有性生活,但M2和M3號母親都可以提供證明。

法庭還認為,苑強的證詞缺乏細節,他對苑剛所知甚少,在苑剛死前也很少聯繫。

因此,法官認為,自2011年M1搬入苑強所提供的公寓後,M1與苑剛便沒有一起生活。在2014年9月苑剛最後一次離開中國,到他死前的8個月里,M1都沒有見過苑剛。

苑剛也沒有要和M1過類似婚姻生活的願望,他安排了M2來加拿大,就是否定他要和M1過長期婚姻生活的證明。

此外,苑剛和M1沒有銀行聯名賬戶,名下也沒有共同財產,M1住的房子實際上是苑強提供,且在1號兒童名下。雖然苑剛曾為M1購買名貴禮物,但他也曾為其他母親購買禮物,並帶她們去旅行,但他從未帶M1出外旅行。因此,法官認為M1和苑剛之間不是類似婚姻的關係,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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