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裔家庭債務糾紛 安省高院指應回大陸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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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福建長樂鬧市。維基圖片

安省高等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一宗早年發生在中國華裔家庭之間的債務糾紛。案中債主聲稱被告夫婦早年在中國向其借下巨款但拒絕還錢,同時,被告的一對兒女在多倫多地區購置了兩幢物業,懷疑被告把借款轉移至加國用於購房。被告向法庭提出本案應該在中國大陸法院審理,請求安省高等法院中止訟訴程序,得到法官批准。

法庭文件顯示,案中原告姓鄭,聲稱同姓鄭的男子及其姓卓妻子於2007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間,在大陸福建多次向他借款達642.5萬元人民幣,摺合加元本息共127.5萬元。被告一直沒有歸還本息。鄭氏夫婦2013年攜一對子女移民加國,此後不久夫婦返中國居住,子女在加國定居。該夫婦聲稱此後偶爾前來加國探望子女,未在加拿大定居。

指以子女名義購屋避還錢

原告債主指控鄭氏夫婦無意歸還所欠巨款,反挪為己用,把借款轉移至加國,通過子女分別在烈治文山市和多倫多市購置兩處物業以逃避還錢。同樣被債主告上法庭的兩名子女,否認上述指控。其中女兒表示她由祖母處繼承了8萬元,得以在多倫多購買物業;兒子表示當年置屋的錢同樣來自祖母的繼承,只是當年購房時自己只有17歲,所以由母親「代表」他買房,待他成年後母親把房產權移交他。現在兩人已把名下有爭議的房屋出售。

案中債主和被告人是遠房親戚,以往也有借貸往來。債主2016年5月31日入稟安省法庭,向被告夫婦及子女共四人下達索債聲明(statement of claim),而被告則向法庭提出申請,認為安省法院對此案沒管轄權,有關債務糾紛應由中國人民法院審理,安省法院應該中止法庭行動,擱置有關討債聲明。

案中原告居住地曾經在法庭上有過爭論,包括中國大陸的廣西、福建及美國紐約州等,但他並非安省居民,這一點沒爭議。同樣沒爭議的是,四名被告中的鄭氏夫婦是中國居民,另兩名被告是他們子女。

被告出錯 未提交答辯書

債主在索債書表示,有爭議的借款行為於2007年之後,多次發生在福建省長樂,他沒有指控被告的兩子女參與欠債過程。這兩名子女也斷言他們從不知道(自己父母)曾與債主達成借款協議及欠下這筆錢。債主表示他「懷疑」鄭氏夫婦向兩子女提供款項,支持他們在多倫多購買兩個物業,所提供的錢中有部分正是向他借的巨款。他又懷疑兩子女只是出面,真正買屋者是父母。

債主在入稟法院要求兩夫婦還錢的同一天,還請求法院下令以涉及官司,凍結兩子女名下房產。主理法官認為,債主的推斷缺乏證據,未准許這項請求。被告在訟訴最初期即表示,會對有關訴訟提出挑戰。他們曾通知原告準備就司法管轄權提出挑戰。被告沒向法院提交正式答辯書,不過透過代理人提交過「答辯意向書」(a notice of intent to defend)。被告後聲稱是由於出錯才提交這份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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