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圖來自看看新聞
都說孩子是母親身上掉下的一塊肉,4月14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卻審理了一起親生母親涉嫌拐賣女兒的刑事案件。何某將自己3個月大的女兒以1.8萬元的價格出售,換來的錢供自己吃喝玩樂,僅一周就揮霍一空。
2017年6月份,被告人何某因和丈夫吵架後離家出走,帶着三個月大的女兒住在蕭山一酒店內。 這期間,何某突然有了想把女兒賣了換錢的想法,於是就真的發佈了一條找人領養女兒的朋友圈。經過他人介紹,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人何某收取了買家薄某的1.8萬元,讓薄某將自己的女兒帶走了。賣了女兒後,何某還在一家足浴店裡,偷走了別人一部iPhone 7 plus手機。
公訴人在法庭上陳述:「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女兒,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拐賣兒童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檢查機關指控,何某將賣女兒得來的1.8萬元錢, 全都花在了吃喝玩樂上,一個星期就被她揮霍一空。針對檢查機關的指控,被告人何某當庭供認不諱。在自我陳述中表明了自己的悔過態度,對自己所做行為表達出悔意。辯護人認為,何某具有認罪悔罪態度、並且何某的女兒還小,需要照顧,決定做出緩刑辯護 。」
法庭在聽取公訴人的陳述和控辯雙方的建議後表示,將根據本案事實,擇日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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