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指夫婦行為未對租客重大幹擾 彭氏平反追究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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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t Pang在发布会上谈到已离世的爱犬时情绪激动。本报记者摄
Dot Pang在發佈會上談到已離世的愛犬時情緒激動。本報記者攝
彭氏夫婦昨日在律師(中)陪同下舉行新聞發佈會。本報記者攝
玫瑰岱爾路1號出租柏文環境優美。星報資料圖片
彭氏夫婦當初搬入涉事柏文,是認為環境適合他們的愛犬生活。星報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就多倫多市中心區玫瑰岱爾路(Rosedale Rd.)1號出租柏文,涉及華裔租客夫婦彭氏與業主及其他租客的糾紛,安省業主及租客仲裁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日前正式駁回業主對彭氏夫婦的遷出要求。彭氏夫婦及其代表律師昨日召開新聞發佈會,表示目前正考慮就多年來遭受業主和其他租客的「歧視和騷擾」,向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

業主及租客仲裁委員會於本月6日就案中業主One Rosedale Inc.,要求彭氏夫婦遷出一事展開聆訊,雙方當事人、法律代表及部分投訴彭氏的租客出席聆訊。委員會12日下達裁決,駁回業主的遷出通告。

 

其他租客聲稱遭粗暴嘲笑

 

委員會裁決文件顯示,業主於2016年首次以干擾他人「合理享用」柏文為由,向彭氏發遷出通告(N5表格)。根據租務法規定,若租客在收到遷出通告的7天內,改正了通告中所列舉的問題,則遷出通告不會生效;如果列舉的問題繼續存在,業主可以在6個月後發出第二次遷出通告,並向業主及租客仲裁委員會申請強制遷出令。
今年2月,業主再以干擾他人「合理享用」柏文為由,向彭氏第二次發遷出通告,要求兩人必須在3月9日前遷出柏文結束租約。在附加文件中,業主列舉自2017年1月25日至2月8日期間,接到3名租客的投拆,指彭氏對租客進行言語攻擊、使用不敬語言,及以粗暴嘲笑方式對待路過的租客等,指其行為繼續干擾其他租客合理使用柏文的權利。
裁決指出,第二次遷出通告涉及3宗獨立事件,是於前後兩周時間內,彭氏與3名租客分別發生的事件。業主申請遷出令時,有責任舉證彭氏夫婦在這3宗事件中的行為舉止,對其他租客造成了「重大的干擾」(substantial interference)。而在聆訊中雙方列舉的證據來看,業主沒有做到這一點。
裁決表示,在業主第二次向租客發出遷出通告,並向委員會申請遷出令的情況下,核心問題是租客被投訴的行為,是否對業主以及其他租客「合理的享受」、合法的法律權力以及利益帶來了「重大的干擾」。對於這一點的判斷,往往包含主觀及客觀兩方面因素:所造成的干擾必須是「重大的」,這是一個主觀的描述,因為不同人對同一種行為的感受不會完全相同,但是「合理的享受」(reasonable enjoyment)有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裁決的人必須考慮,在一個普通正常人的感受之下,所涉及的行為是否「不合情理」。

 

業主有責任舉證

 

此外,業主必須在「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前提下,向仲裁委員會證明提交的案件是成立的,意即是業主必須證明他們對案件的說詞版本更為可信,他們所描述的事情,真實發生的可能性超過不可能發生的概率。
裁決者會聽取和比較雙方提交的證據,判斷哪一方更加可信。事實的真相可能永遠不得而知,裁決者只能選擇相信自己認為比較可信的版本。
在上述原則下,主持聽證裁決的委員會成員Roger Rodrigues,對於雙方在上述3宗投訴中各自的說詞進行考量後表示,「在平衡可能性之下,我未能發現租客涉及有重大幹擾業主和其他租客合理享受其物業,或是干擾其法律權力和利益的行為。在此情況下,駁回業主要求彭氏遷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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