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華人去年花$390萬買下豪宅 為何仍趕不走原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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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都市網】一棟位於溫哥華西 35 大道的房屋去年出售,買賣者都是華人,新屋主花了 390 萬買下豪宅,但舊屋主卻遲遲住在裏面,而且舊屋主剛贏了訴訟,阻止新屋主一段時間內不能驅趕他們。

CTV 報道,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 Kevin D. Loo 的判決書上稱,劉鳳霞和馮連斌 (Feng Xia Liu & Lian Bin Feng, 音譯) 本是西 36 大道一套房屋的業主,去年 4 月,他們與王善光和張華雲 (Shan Guang Wang & Hua Yun Zhang) 簽訂了買賣合同,以 390 萬的價格出售該房產。

成交前,買家和賣家簽訂了一份住宅租賃協議,允許劉和馮繼續住在該房屋中直至 9 月底。

租賃協議的日期為 2023 年 5 月 1 日,要求劉和馮每月支付 5,500 加元的租金,並要求他們維護房產並繼續支付水電費。

正如判決中所引用的,買賣合約承認了租賃協議,並指出「賣方無需支付保證金」,但買方將「扣留」購買價格中的 10 萬,直到租賃結束前。

「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租賃協議規定的固定期限結束以來,請願人採取的立場是,他們有權繼續以按月租賃的方式居住在該房產中,並且可用 10 萬的扣留金 (holdback)中抵銷租金。」

去年底雙方對簿公堂。劉和馮控訴新屋主不當扣留保證金,

卑詩省租屋處 (RTB) 判定扣留金不是租房保證金 (deposit) ,試圖讓 RTB 命令王和張向他們支付保證金和其利息,外加「因不當扣留保證金而受到的法定處罰」。

今年 2 月,RTB 仲裁員得出結論認為,扣留金不是保證金,理由之一是買賣合約中的條款規定不需要此類保證金。這個判決有利於新屋主。

因此王和張於 3 月 1 日向租戶發出 10 天的終止租約通知。

劉、馮針對該通知提起爭議,再次向 RTB 尋求仲裁。

第二個 RTB 案件於 4 月審理,仲裁員得出的結論是,RTB 先前的裁決認為扣留不是保證金,這意味着租戶確實拖欠了租金,仲裁員又發佈了有利於王和張的判決,讓新屋主可以驅趕租戶。

不過劉和馮向卑詩法院提出上訴,暫停了驅趕令。

最終法官推翻了 RTB 決定,認為「稱扣留金不是保證金的結論是有缺陷的」。「我認為,10 萬的扣留金顯然是保證金。很明顯,扣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租戶對財產的義務。」

這個翻盤決定,代表劉和馮勝訴,他們可以繼續租在此豪宅中,還贏了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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