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加拿大聯邦法院裁定,駐中國北京簽證官員拒發臨時居民簽證予中國公民孔旭莉(Xuli Kong,譯音),儘管並無違反程序公義,但所達成的決定並不合理,因此法庭批准上訴人孔旭莉的司法複核申請。
據法庭文件顯示,孔旭莉在2016年9月以探望在加國的兒子和媳婦為由,向駐北京大使館申請臨時居民簽證。不過,處理有關申請的簽證官認為孔旭莉所提供的中國銀行賬戶資料不實,例如該賬戶的16位數字賬號無法取得網上理財系統認證等,因此否決孔旭莉的簽證申請。
法庭文件顯示,該駐北京簽證官在2017年4月5日致函孔旭莉說明她的簽證被拒的理由,包括孔旭莉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就個人財務狀況曾作不實表述,而申請人的這些不實表述或刻意隱瞞資料,將導致或可能導致《移民及難民保護法》錯誤執法。
此外,上述回函表明,由於孔旭莉曾作不實表述,因此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40節,孔旭莉在5年內不得再申請加國簽證。
聯邦法院法官凱恩(Catherine Kane)在判詞中指出,簽證官在執行職務擁有酌情權,但行使酌情權必須符合以法律與客觀事實為基礎的合理標準。如果一個決定是透明和理據充分,而且並非明顯不公平或不合邏輯,法庭一般不會幹預這個決定。
凱恩續指出,儘管孔旭莉提供了多種不同用以證明自己工作和財務狀況的輔助文件, 但本案中的簽證官,只在移民部全球個案管理系統有關孔旭莉的檔案中,註明孔旭莉所提供的銀行賬戶單據資料不實,而對於孔旭莉以前也曾到過加國旅遊,以及在大學擔任教授的孔旭莉提供一封校方所發的信件,以證明她會在探親後返回大學上班等,均完全未見提及。凱恩裁定,由於案中籤證官未有考慮上述輔助資料,使到他的決定未能滿足行使酌情權的合理標準,因此法庭批准孔旭莉司法複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