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男受聘中國加拿大公司險失居留權

加拿大都市网

本報記者

一名華裔男子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後,因為無法在本地找到工作及難以為孩子尋找托兒等原因,未能達到保留永久居民身分所規定的居留日子,險些失去居民身分。當事人以人道立場向移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法官考慮申訴人兒子的利益,以及當事人留在本國付出的努力,接納其上訴申請,保留其永久居民身分。

該男子於2008年移民加國並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然後與妻子及約2歲的兒子定居本國,由於未能找到托兒服務,整個家庭短暫日子留加便離開。其後當事人於2009年前來加國旅行,翌年決定舉家迴流,卻無法找到適合的工作。最後在中國受聘於一間華資的加拿大公司,雖然與家人分隔兩地,仍然與家庭保持聯繫,每2至3個月回加探望妻兒,每次留2至3個星期,實際上在本國居住的日數為220日至273日。

失婚帶來重大打擊

直至2013年,移民部致函當事人,指他在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的5年內,未能達到當局規定最少住滿730日,因而失去居留資格。該男子提出上訴,他並不是以留加日數反駁,而是指移民部的決定直接影響其子的利益。
移民法官認為,當事人以為留在中國為加拿大企業工作的時期,可以被算為居住加國日子,直到提出上訴申請才知道理解錯誤,雖然他獲聘的中國企業與加拿大的公司有關係,但不可以因此獲得豁免。
此外,當事人與妻子的關係惡化,妻子在2016年提出離婚,這對他帶來重大打擊,因為當時他決定全時間留在加拿大,與年滿10歲就讀小學第4班、並已成為加拿大公民的兒子一起生活。
法官指出,當事人相信在華資的加拿大企業工作可以算為留加的日子,而且他努力安居在本國,其所說確是事實。申訴人與在同行業的加拿大公司簽訂幾個合約,顯示其計劃在中國貿易,這是支持當事人的證供,尋找工作以便留在加國與兒子生活。
同時,當事人認為早年孩子尚小,與母親關係緊密,即使他較少留在家人身邊,但家庭仍然穩固。法官接納申訴人以兒子利益為出發點,因他已踏入少年時期,面對雙親離異,確實需要父親的照顧。為了孩子的好處、當事人面對的特殊情況,以及人道理由,判決上訴得直,准許保留永久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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