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值班期間被性侵 能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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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間,小芳(化名)在公司遭遇外人性侵(未遂),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公司為她向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為「市人社局」)申請工傷,市人社局認為,這不算工傷。近日,芙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撤銷了市人社局的決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遭遇:值班遭性侵不被認定為工傷

小芳是某公司員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電間總機房值班,去上衛生間時,在配電間走道遭遇男子阿強(化名,另案處理)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聲呼救,該男子放棄犯罪並逃離現場。這次遭遇後,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她到多家醫院就醫,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

2017年5月10日,該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關於小芳所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同年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小芳不服市人社局這一決定,於同年11月6日向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爭議:遭性侵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

原告代理律師稱,員工小芳在公司值班時遭遇暴力性侵,雖然性侵未遂,但身心受到極大摧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該律師認為,市人社局作出不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市人社局辯稱,原告小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應屬於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屬於暴力傷害的範疇。原告小芳精神不正常是否與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關係,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應依法維持。

對小芳在上班期間遭受性侵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小芳遭受性侵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以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根據該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應當考慮兩重因果關係,即履行工作職責與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範圍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院: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市人社局辯稱,另案被告人阿強與小芳在工作上沒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對象的選擇是隨機的,並未因工作矛盾產生有預謀的犯罪,因此阿強對小芳的性侵與《工傷保險條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傷害並無關聯,是平行發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衛生間」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小芳值班時在去衛生間的走道上遭到阿強暴力性侵,其受害地點屬於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活動範圍,可以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實施的合理行為導致受傷,應當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範疇。值班的時間為夜晚,值班的地點為配電間機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為阿強實施性侵提供了條件。阿強實施性侵的時間、地點、對象系隨機選擇,說明該行為並非因小芳與阿強之間的個人恩怨而引起。也就是說,如果小芳沒有值班,就不會受到性侵傷害。

法院審理後查明,經芙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的病症與當晚發生的性侵未遂事件存在因果關係。綜上,可以認定小芳受到性侵與她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因此,市人社局的上述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其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法院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市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後60日內對某公司關於小芳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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