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長夫婦離婚不離家 合夥拿開發商兩千萬

加拿大都市网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周先雁「離婚不離家」,通過前妻黃建新開的廣告公司,兩人「合夥」收受了湖南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鍾選才兩千萬元。對於離婚原因,黃建新說,二人還是夫妻關係,離婚是為了躲避黃所欠債務,離婚不離家。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鐘選才單位行賄罪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事實。

  據判決書: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鍾選才為金園公司順利承接湖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稱交職院)教職工集資房開發項目及林科大教師安置房開發項目,送給時任林科大校長周某某及其前妻黃某某現金人民幣2000萬元,其中未遂700萬元。

  判決書中沒有寫明周某某、黃某某的姓名。不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公開的黃建新受賄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和周先雁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周某某即為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周先雁;黃某某即為周先雁前妻黃建新,是湖南省長沙市千葉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周先雁生於1956年8月,研究生學歷;黃建新生於1968年4月,比周小8歲。兩人2003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子。

  2005年,周先雁任中南林學院副院長,三年後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校長(試用期一年),2010年3月正式擔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校長,2012年初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就在周先雁出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8個月後,2012年9月,兩人協議離婚。

  對於離婚原因,黃建新說,二人還是夫妻關係,離婚是為了躲避黃所欠債務,離婚不離家。

  判決書也顯示,雖然協議離婚,但是周先雁仍然「照顧」黃建新的「生意」,還向開發商索賄,因為黃建新「被人逼債」。

  黃建新、鍾選才均供述,2013年,黃建新得知交職院要搞職工宿舍樓團購項目,就告訴了周先雁,希望周從中協調,周當時表示會支持她。不久,她就與鍾選才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她幫鍾選才拿項目,鍾支付「勞務報酬」3000萬元。合同簽訂後,經周先雁簽字擔保,她先向鍾選才「借」了200萬元。後因土地成本上漲等因素,周、黃、鍾「三方協商」,勞務報酬從3000萬降到了1500萬。

  協議簽訂,1500萬「勞務報酬」在望,周先雁開始宴請交職院的院領導,請託他們關照支持鍾選才。在其周旋下,鍾順利拿下了項目。當時,在參加確定開發商的校長辦公會上,另一個開發商得票數實際多於鍾選才的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可是仍然「敗北」。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喻某說,土地尚未摘牌,交職院就與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定向開發意向協議,並向政府推薦,「按照行業慣例,其他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般情況下就不會再來搶這個項目」。

  拿下項目後,鍾選才又給了黃建新600萬元,加上之前「借」給黃的200萬,黃建新一共拿到了800萬。這之後,由於項目土地一直未辦理摘牌手續,不符合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所以至案發前,周、黃二人未收到「勞務報酬」的餘款700萬。這700萬,被法院認定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予收取,系犯罪未遂,對於該部分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一次合作「成功」之後,黃建新說,2014年7、8月,她在林科大看見鍾選才在施工現場指揮,就問周先雁,鍾是否在做林科大的安置房項目,周先雁默認了。不久,周先雁告訴她,鍾答應給500萬元「好處費」,讓她聯繫鍾「收錢」。

  鍾選才說,在承接林科大安置房項目過程中,周先雁首先為他提供項目信息、並向學校相關領導打了招呼,最後代表林科大與金園公司簽訂了相關合作開發協議。周先雁說,需要一筆錢養老,向他要500萬元,他答應了。

  之後不久,周先雁稱黃建新被他人逼債,提出要100萬元,鍾選才往黃建新的賬戶打了50萬。可三個月後,周先雁再次稱黃被人逼債,索要剩餘的「好處費」。鍾選才說公司資金緊張,周先雁就給他「出主意」,讓他找林科大借款。

  鍾選才提出借款申請,周先雁則主持召開校長辦公會,最後拍板,以借款方式預付給鍾600萬元,並提前支付3000萬元工程款。拿到「借款」,鍾選才將剩餘「好處費」給了黃建新。經過如此「操作」,黃「順利」拿到了500萬。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跟鍾選才的「合作」,周先雁還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了其他企業工程項目「好處費」38.9萬元。其中一家企業負責人陳某,還成了黃建新的債權人,借給黃建新460萬元。黃建新還了360萬,剩餘的100萬,一直沒還。陳某多次催要無果,打算放棄這100萬元。

  周先雁供述,2014年底,陳某到他辦公室說,黃建新借的錢不要還了,他聽後沒有作聲。2015年下半年,陳某應該也是在他辦公室,找他簽字審批付款。簽字之後,陳某對他說,那個錢不要還了,他還是沒有作聲,之後陳某就走了。

  判決書顯示,黃建新的受賄所得,用于歸還高利貸和個人開支。

  今年4月24日,鍾選才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為何判處緩刑?判決書稱:鍾選才到案後如實供述涉案相關人員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涉案的交職院職工安置房樓盤現正處於施工的關鍵階段,鍾選才作為實際控制人,一旦被告人被收監將給社會帶來巨大隱患,辯護意見雖與本案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關聯性,但考慮到金園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以及該公司目前的經營實際,可對金園公司及鍾選才酌情從輕處罰;本案單位行賄數額中700萬元屬於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

周先雁受審周先雁受審

  去年6月,周先雁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周先雁也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於去年11月也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黃建新因犯受賄罪,也於去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其與周先雁共同受賄所得1300萬元被追繳,上繳國庫。黃建新不服,提出上訴。去年11月,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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