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缺德!女子離職公司竟給100多位客戶發了這樣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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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閃電新聞

「要不是原來關係好的顧客告訴我,

我根本不知道,

公司給100多個客戶發郵件,

說我是小偷。」

近日,站在法庭上,

小汪仍是氣得瑟瑟發抖。

小汪於2017年1月應聘到寧波某機電公司,負責銷售工作,今年,因待遇問題離職。離職後一個月左右,小汪突然收到原來一關係較好的顧客小張給她轉發的一封郵件,小汪打開郵件後,氣得渾身發抖。

這封信的原發信人是她之前就職的公司。這封信的大致內容是:小汪已經不是本公司的銷售人員了,盜取公司客戶資料後已經離職,她是小偷!

「這是惡意詆毀與誹謗啊。」小汪自然不能接受。於是,近日她把公司告上寧波鎮海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書面、登報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庭審時,公司承認大約向一百名客戶發送郵件,對原告造成了困擾。但是,公司辯稱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因小汪在離職時偷了公司的客戶資料和名片。

但是,在庭審過程中,該公司卻無法向法官提交確鑿的證據,證明小汪盜取了公司客戶資料。

最後,法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公司向小汪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報紙上刊登道歉信,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告訴記者: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曾向大約100名客戶發送電子郵件,稱「小汪是小偷」,損害了小汪的名譽,客觀上造成了小汪社會評價的降低,給小汪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及精神損失,被告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故應對小汪進行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至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範圍和方式,根據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和程度酌定被告承擔賠禮道歉責任的範圍和方式。

網友評論

@時光:才六千名譽這麼不值錢嗎?

@強:公司的道歉方式應該是給100多個客戶發郵件聲明是公司的錯誤,並向受害人賠禮道歉。

@在遠方:看來這位銷售業績不錯,怕客戶被帶走,很現實。

@約定:這種氣量還開公司!

@人生如戲:這樣的公司換我也離職了,基本的信任都沒有。

@Jerming:這個公司不是小氣,是缺德。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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