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改判有罪 馬英九泄密案二審獲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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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領導人馬英九。圖片來源:REUTERS/Jorge Cabrera

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判其無罪,不過,「台北地檢署」對該判決結果不滿並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今日(15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馬英九有罪,馬英九獲刑4個月。

據台媒報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了一審無罪判決,改認定馬英九犯下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新台幣,下同)。馬英九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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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雖然認為馬英九有泄密行為,但最終依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賦予台灣地區領導人的「院際調解權」及檢方舉證不足判馬英九無罪,不過,「台北地檢署」稱,此案與「院際調解權」無關,馬英九犯行明確,隨後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

據早前報道,2013年8月31日,台灣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督導特偵組辦案,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電話時,意外發現柯建銘請台灣立法機構前負責人王金平「關說」(指當官者利用職權干擾正常執法或行政活動)司法案件,黃世銘隨即向馬英九報告案情。「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馬英九為了政局安排,將偵查秘密泄漏給時任台行政機構負責人江宜樺、時任馬辦副秘書長羅智強,2013年9月4日黃世銘再對江宜樺泄密。因此,「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泄密、教唆泄密、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馬英九,法定刑期最重可判3年。

黃世銘早在2015年就已被台「高等法院」依泄密罪判刑1年零3個月、得易科罰金45萬定罪,馬英九則在2016年5月卸任後免除了刑事豁免權。「台北地檢署」2016年12月啟動偵查,約談馬英九、羅智強、江宜樺等人,並於2017年3月14日起訴馬英九。經過審理,台北地院2017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可上訴。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台北地檢署」外,柯建銘也控告馬英九涉教唆泄密、泄密罪,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3月28日判馬英九無罪,柯建銘隨後提出上訴,同年10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仍判馬英九無罪。

據了解,易科罰金,是指被判處徒刑或拘役之犯罪人,因其個人因素,如果執行原判刑罰,將會產生不良後果,不足以起到改惡從善的效果,而改用罰金代替刑罰。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視為犯罪人所宣告之刑已經執行。易科罰金的適用條件是:(1)犯罪人必須是犯法定刑的最重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2)犯罪人必須是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犯罪人有特殊情況導致執行原判刑罰有顯著困難。執行原判刑罰有顯著困難是指,根據被告人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具體情況,執行徒刑或拘役難以達到刑罰之目的,反而給犯罪人造成很大困難,如犯罪人患重病正在治療中、犯人家庭人口眾多,需要犯罪人撫養等。

來源: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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