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王仁鐸指在父女爭奪豪宅案中,身為原告的女兒年齡多大較為關鍵。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李群
對於有華人女子入稟法庭,與生父爭奪總值逾1,600萬元的房產案,大溫執業律師王仁鐸分析,家人間爭產案常見,但這宗民事訴訟案中的女兒聲稱,自己負責出資置業,以及與其父母分開產權的情況較為特別。
母死後父有遺產分配優先權
據卑詩遺產繼承相關法規,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配偶較子女有繼承財產的優先權。王仁鐸接受《星島日報》記者採訪時首先表示,因不是本案代理律師,只能從相關報道上分析一些可能情況。他指出,通常是父母而非子女出資置業,本案中,身為原告的女兒年齡多大較為關鍵,如果她聲稱出此巨資買樓,就要向法官提供證據以及巨額資金從何而來。
另外,本案父母物業登記產權為分開產權(tenants in common)模式,即夫妻一方可用遺書處理自己的這一部分,這與俗稱「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這種夫妻間常見的共同產權方式,並不相同。
在很多爭奪財產案件中,是家庭中有一方擔心部分財產落入所謂「外人」手中。王仁鐸解釋說,根據卑詩相關法例,通常如沒留下遺囑,一方配偶過世後,其財產先由另一配偶分得30萬元,餘下財產該配偶可再獲分一半,另一半才由子女均分。此配偶即使再婚,也擁有同樣權利。
此外,在世配偶有在現時居住物業內居住權利,也擁有在180天內,購買所居住物業的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