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浴室按摩後身亡:頸部錯位引發腦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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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陳伊萍 通訊員 姚衛華

  男子楊強去浴室洗澡,請技師做頸部按摩,卻因錯位引發腦梗塞而身亡。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生命權糾紛上訴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浴室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技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按摩致頸部錯位,引發腦梗塞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一中院獲悉,2017年4月,楊強與同事到某浴室洗浴,楊強請技師蕭剛做了頸部按摩。按摩結束後,楊強剛離開浴室不遠,就感到身體不適,繼而無法行走,當晚被送往醫院搶救,第二天經搶救無效去世。

  司法鑒定楊強系因按摩導致頸部錯位,引發腦梗塞致中樞神經功能障礙而死。事後,楊強父母將該浴室、不具備按摩資質的技師蕭剛、浴室投保責任險的某保險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三名被告賠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共計134萬餘元。

  一審法院根據逝者、浴室的過錯程度及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酌定浴室承擔90%賠償責任,共計賠付112萬餘元,技師蕭剛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楊強自擔10%責任;保險公司與本案無涉。浴室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浴室與技師系僱傭關係

  二審中,浴室上訴稱,其與技師蕭剛是合作關係非僱傭關係,顧客消費費用統一在浴室買單,是便於統計技師報酬,且楊強死亡是技師操作不當所致,請求法院改判技師蕭剛承擔主要責任,浴室僅在保險理賠20萬元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僱傭關係是指僱員按照僱主指示,以自己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的社會關係。而合作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為了共同的目標而採取的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關係。

  本案中,技師蕭剛接受浴室的指揮管理,搓背、按摩服務費用由浴室收取,浴室每月按消費金額50%給付蕭剛作為勞動報酬。同時,浴室亦未提供雙方是合作關係的相關證明,而技師蕭剛認可其與浴室之間是僱傭關係,故二審判定蕭剛與浴室之間確系僱傭關係。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相關司法解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上海一中院維持一審關於浴室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技師蕭剛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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