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司機口供疑點多 官指辯方證人更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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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取控辯雙方證人供詞,指出辯方所傳召之證人,如被告、其太太及酒樓職員所作供詞可信;然而被撞汽車男司機描述撞車情況時似有誇大之嫌,當被辯方盤問撞車情形時又含糊其詞;至於女警作供,她不諱言感到被告說話含糊之時,被告可能是說她聽不懂的國語,法官衡量證供後判被告醉駕罪不成立。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被告必須在毫無疑點下才可被裁定罪名成立,但他審視控辯雙方傳召證人口供,發現當中存有疑點。

他指被撞汽車男司機在警署錄取口供時,談到被告駕駛汽車在404號公路出口停車時,是處於被撞汽車前面,故被撞男司機沒可能從望後鏡,見到被告汽車高速駛近;他形容被告駕駛瘋狂,但被撞汽車男司機除稱被告汽車超速行駛外,不能對其「瘋狂」駕駛有其他描述。

驗酒精員證被告清醒
另外,被撞汽車男司機沒有對他在交通燈號由紅轉綠後,為何仍停車在燈口位置不開車作出解釋;法官指被撞司機報警,是基於被告不太願意給予保險資料,法官稱有理由相信被撞汽車男司機冀藉召警到場,迫使被告交出保險資料。

至於首位到場的女警,法官指在交叉盤問時,女警承認據紀錄,只寫被告在翻譯在場時,以她不明白的語言(相信是國語)與翻譯交談,她於當時認為被告說話含糊,斷定他神志受酒精影響。

然而辯方傳召警方負責檢測酒精呼氣技術人員作供時表示,不感到被告說話含糊,舉動也沒有異常;該人員指雖然被告身上有濃烈酒氣,且說話帶有濃厚口音,但表現得相當合作及神志清晰。

法官認為控方證人在交叉盤問中,均未能證實被告是在酒精影響下而釀成「撼尾」意外,雖然被告承認有喝酒,但駕駛時有否被酒精影響判斷力是另一回事;被撞的汽車男司機證詞有言過其實之嫌,不能盡信。

至於女警供詞,似乎不肯定被告是說國語時言語模糊,抑或是在酒精影響下說話模糊,在疑點歸於被告下,法官認為難以斷定被告開車時有否受酒精影響,故裁定被告2項罪名:酒後不清醒駕駛罪及體內酒精含量超標罪名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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