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自由法》容許傳媒及公眾隨時都取得政府文件,以監察政府的決策與程序。星報
星島日報訊
加拿大的《資訊自由法》容許傳媒及公眾隨時取得政府文件,以監察政府的決策與程序。但《多倫多星報》記者的親身經驗,令公眾明白,該看似民主與文明的法例,其實虛有其表。
多倫多星報每年付出成千上萬的費用,為了藉《資訊自由法》取得政府內部文件,揭露行政執法機構的種種漏洞及秘密。不過在新聞背後,有更多不為人知的故事。
不為人知的故事
負責市府新聞的記者佩拉露(Jennifer Pagliaro)曾多次報道多倫多公共交通問題,揭露當局決策漏洞。
當她要求多倫多公車局(TTC)提供士嘉堡的新地鐵線(Scarborough Subway Extension)相關文件時,當局向她開出的收費竟達3.2萬元,而且需要3年時間。
令她深感疑惑,究竟《資訊自由法》是保障公眾利益,還是保護政府秘密?
負責渥太華新間的記者布特拿(Alex Boutilier)指出,自2015年上任以來,《多倫多星報》向國會要求資料達515次,花費了2,570元。那麼,所獲得的資料有沒有用呢?
一半材料得無所用
布特拿說,有一半時間買來的材料都得無所用。皇家騎警甚至放棄回應要求。
那為什麼還有花這筆錢呢?布特拿表示,如果不想花這筆錢,新聞機構就無從得知邊境服務處忽視國民訴求之事,或者聯邦政府打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回應俄羅斯的外交驅逐令;更不能知道警方無搜查令侵犯人權,及本國派駐聯合國軍隊人數極低等。
新聞機構有責任維護公眾利益,因此記者花額外時間,報社投入大量金錢,還要跟進及催促。而過往所得的文件,仍是新聞機構揭露問題,發揮公眾監察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