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否披露房屋实情 经纪有责任向业主陈述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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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家的要求,经纪亟需事先掌握清楚。网上图片

星岛日报记者报道

地产经纪不论代表卖方还是买方,要把现行以及未来出台的、特别是那些适用于大麻合法化或涉及大麻屋交易的各种法律法规,一一紧记,因为日后从业员相信时常会碰到这类课题。安省地产议会(RECO)向从业员提出如下法律法规澄清及行动建议。

代表卖家的地产经纪首当其冲,是在房屋挂牌之前,必须要令房屋卖家清楚了解,依据安省地产业交易法,房屋的哪些重大事实是必须向买家透露的,哪些事实是可以向买家透露,也可以不向买家透露,即不是法律强制透露、而是由卖家自由裁量做出决定的。挂牌经纪必须向卖家,清楚解释这些法规,帮助卖家在充分了解资讯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决定。

隐性物理缺陷须申报

卖家经纪在把房屋挂牌上市之前,要与屋主就与销售有关的各种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如果房屋曾经种植大麻,并且由此对房屋造成的物理损害,已经构成对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危险,同时这些损害又不是由买家或其经纪、验屋师和其他专家以肉眼能够轻易发现,那么这就成为房屋的一个“隐性重大物理缺陷”,经纪要告诉卖家有法律责任,必须要向买家披露。
不过要记住的一点是,卖家只须了解在自己拥有这幢物业期间发生的情况,对于再以前的情况,卖家可能并不知情。

而且问题并不一定是非黑即白。如果要出售的房屋以前曾种植大麻,但是没有引起任何形式的损坏,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安省法庭早前作出的裁决已经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屋主不用主动向买家透露在他们作为业主期间该憧房屋的历史,即使这些历史对未来的买家可能成为一个忌讳。

但是如果卖家选择不透露房屋过往的stigma,即使这并不违反卖家的法定义务,买家日后还是可以以此为由,向法庭起诉卖家。这种起诉官司买家不易打赢,但是卖家一旦被起诉,还是要面对一个可能费时费力费钱的法律诉讼过程。

如卖家指示不当应撤出交易

这就带来一问题,如果买家没有特别问起,卖家到底要不要主动向买方透露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必须透露的房屋情况和历史?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卖家经纪不能替屋主做决定。经纪的责任是要充分向其客人,解释和说明这两种做法(主动披露和不披露)各自的优劣之处。至于到底采取哪一种方式,完全由屋主做出决定,卖家经纪必须遵从屋主的指示。

但是另外一个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买家的经纪可能会特别要求卖家澄清房屋此前是否种过大麻。在面对买方就大麻屋或其他问题的特别质询时,卖家经纪有两个选择,一是如实作出回答,不能撒谎。二是拒绝回答,转而告诉买家自己去做功课寻找有关资讯。选择哪一种做法,也要听从其客户的指示。

如此说来,经纪只有完全依从屋主指示这一个选择。在个别情况下,卖家经纪可能并不同意或接受屋主指示自己作出的行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从雇佣代理关系上看,地产经纪有忠诚于其客人的义务,经纪只能尊重和遵守其委托人即卖家的决定,按照卖家所指示的方式去做。在任何情况下,卖方的地产经纪都不能未经屋主同意,向买家透露所交易房屋的历史,即使这对买家构成stigma。

地产经纪如果实在难以接受卖家指示的做法,或感到卖家所指示的有关做法可能涉及违反地产经纪职业操守时,那么地产经纪的另一个选择,是即时中止与卖家的经纪代理关系,抽身撤出这一宗地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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