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提醒 共享经济所得收入 须向税务局申报

加拿大都市网

星岛日报讯

加拿大税务局(CRA)提醒国民,在“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模式下,无论是为个人或企业,通过第三方来提供产品或服务,须要向当局申报收入。每年从这方面收取的利润超过30,000元,更要注册销售综合税户口,以便向用者征收税款。

当局指出,“共享经济”模式定义是,为个人或企业寻找特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在网上平台,使用网站或应用程式软件来安排。

“共享经济”模式有多种类别,包括:

1.住宿-出租房屋,房间和度假屋。
2.交通工具-共享乘车,出租自行车和船。
3.出租空间-花园、写字枱,办公室空间和实验室。
4.制造及销售产品-家庭用品、首饰、美容产品,食物及餐饮。
5.提供服务-美学服务,宠物护理和自由专业专家等。

税务局称,通过“共享经济”模式所赚取的任何收入,须要遵守缴税及销售综合税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从物业或企业获得的收入,当中所得的利润向当局申报计算税款。

收入少于3万元获税务优惠

纳税人藉上述途径每年赚取总收入超过30,000元,无论是产品,服务和短期出租,需要注册销售综合税户口。每次提供服务或产品,须向用家征收税款。

至于从共享乘车所赚取的收入,无论每年是否超过30,000元的利润,仍要注册销售综合税户口。有关要求已经修订,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同时,要记录每次提供服务或产品所征收的费用及支付的销售综合税。然后申报销售综合税,把所得的税款交给税务局。如果纳税人经营生意,每年通过“共享经济”模式赚取少于30,000元,可以自愿注册销售综合税户口,申报税务优惠来取回部分开支所付的销售综合税。在此情况下,仍需要向用者征收综合税,把净税款递交当局。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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