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提醒 共享經濟所得收入 須向稅務局申報

加拿大都市网

星島日報訊

加拿大稅務局(CRA)提醒國民,在「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模式下,無論是為個人或企業,通過第三方來提供產品或服務,須要向當局申報收入。每年從這方面收取的利潤超過30,000元,更要註冊銷售綜合稅戶口,以便向用者徵收稅款。

當局指出,「共享經濟」模式定義是,為個人或企業尋找特定的產品或服務,通過第三方在網上平台,使用網站或應用程式軟件來安排。

「共享經濟」模式有多種類別,包括:

1.住宿-出租房屋,房間和度假屋。
2.交通工具-共享乘車,出租單車和船。
3.出租空間-花園、寫字枱,辦公室空間和實驗室。
4.製造及銷售產品-家庭用品、首飾、美容產品,食物及餐飲。
5.提供服務-美學服務,寵物護理和自由專業專家等。

稅務局稱,通過「共享經濟」模式所賺取的任何收入,須要遵守繳稅及銷售綜合稅的規則,這些規則適用於從物業或企業獲得的收入,當中所得的利潤向當局申報計算稅款。

收入少於3萬元獲稅務優惠

納稅人藉上述途徑每年賺取總收入超過30,000元,無論是產品,服務和短期出租,需要註冊銷售綜合稅戶口。每次提供服務或產品,須向用家徵收稅款。

至於從共享乘車所賺取的收入,無論每年是否超過30,000元的利潤,仍要註冊銷售綜合稅戶口。有關要求已經修訂,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同時,要記錄每次提供服務或產品所徵收的費用及支付的銷售綜合稅。然後申報銷售綜合稅,把所得的稅款交給稅務局。如果納稅人經營生意,每年通過「共享經濟」模式賺取少於30,000元,可以自願註冊銷售綜合稅戶口,申報稅務優惠來取回部分開支所付的銷售綜合稅。在此情況下,仍需要向用者徵收綜合稅,把凈稅款遞交當局。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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