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夫婦涉嫌詐騙上億元 申請難民究竟能不能獲得重審?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都市报

多年前申請到加國臨時居留的一對華裔夫婦,涉嫌在華詐騙1.8億元加幣,被加國邊境服務局拘留,作資料不實聆訊,兩人隨即入紙申請難民。該對夫婦向移民部申請有條件獲釋,且願每月支付13萬元作軟禁在家所需費用,之後他們盼獲更多生活的自由,但被高等法院駁回;該夫婦不服向安省上訴庭申請複核,獲法官批准發還重審。

據安省上訴法院文件,上訴的華裔夫婦王振華(Zhenhua Wang,譯音)及嚴春香(Chunxiang Yan,譯音)是中國公民,同時擁有多明尼加共和國的公民身分,兩人於2012年9月底,持多明尼加共和國的加國大使館所批旅遊簽證抵達加拿大。 2013年8月,王氏夫婦在延長簽證期滿6個月後離開加國。

二人在3個月後,再通過在多明尼加共和國的加拿大大使館,申請臨時居民簽證再訪加國。然而不久之後,加國邊境服務局接獲線報,指王振華及嚴春香在中國懷疑涉及多宗身分欺瞞事宜,且是中國經濟案件逃犯。邊境局接獲線報更指,他們與中國市場推銷與層壓式推銷詐騙有關,被騙人數約6萬人,所涉金額高達1.8億加元。

邊境局經過約4個月調查後,2014年3月拘捕二人,以不實資料入境為由扣留,並把他們轉交移民部進行聆訊。 3個月後,該對夫婦向移民部申請難民身分,但仍被當局羈留調查。

華裔夫婦在2015年底向法院尋求獲適度人身自由,希望至少能獲外出軟禁;移民部聽從聯邦法院判決,准許他們在有條件下軟禁在家,其中一條件是該對夫婦必須支付在家軟禁期間,所需要全天候保安與監視費用,每月要支付約13萬元。

翌年該對夫婦多次向移民部申請,希望獲更多人身自由,要求能到家中後園散步,以及在監視下外出買菜、到銀行處理賬戶及到教堂等基本生活活動,並且獲准許。稍後他們再入稟尋求更多個人自由,但遭移民部拒絕。二人不服判決而向安省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複核,高等法院認為移民部有理而駁回複核申請,該對夫婦再向安省上訴法院入稟複核。

據法庭文件指出,審理此案的高等法院法官考慮的是,該對夫婦被軟禁屬於合法羈留或是被不合法地剝奪了自由。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入稟要求更多自由的夫婦,本身是處於合法有條件被軟禁狀態,不認為他們可引用《人身保護令》作為要求更多自由的理據,因此駁回他們的申請。不過,審理這宗上訴案的安省上訴法院3位法官,不認同高等法院法官的裁決,因此批准發還重審。

上訴庭:高院誤解
《人身保護令》

在這宗上訴複核中,上訴人引用《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但不獲高等法院法官採納,上訴庭眾法官則認為,上訴人夫婦並非關押於羈留中心,而是獲准在家軟禁,理應受《人身保護令》保障,認為高院法官裁決時錯誤理解,因此允許王振華及嚴春香夫婦複核申請,發還高等法院及移民部門重新審理。

上訴庭3位法官於判決書中指出,高院法官認為凡被拘留人士不論是羈押於拘留所,抑或有條件軟禁家中,都不具資格因個人自由被奪取而獲《人身保護令》涵蓋。然而上訴庭法官對《人身保護令》理解,與高院法官不同。

上訴庭根據加美兩國對《人身保護令》廣義與狹義詮釋,指保護令應否放諸軟禁家中的疑犯;上訴庭認為,高院法官沒有以司法者身分,以專業、宏觀過程審視在《人身保護令》下,如何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在此宗上訴個案中,王氏夫婦現時以難民申請者身分仍被移民部門軟禁,此舉有違本國《移民及難民保護法》之嫌。

上訴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指,《人身保護令》未必適用於被執法機關拘押的人,但上訴人夫婦並非拘押於看守所內,他們是在有條件下軟禁家中;《人身保護令》的核心意義,在於保障每個人的人身自由,至少容許他們擁有平常生活的基本自由權利。

他們認為,高院法官裁決中最大失誤,是把上訴人視為最嚴厲被拘押者,因此認為限制他們的生活自由是理所當然;但他們屬於有條件被軟禁於家中,不該以最嚴厲方式限制他們個人基本生活自由。

在上述理由下,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認為上訴申請人尋求司法複核得直,案件發還移民部及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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