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德尔案:金钱、道义和宪制精神(3)

加拿大都市网

上期讲到,从加拿大法律看,参加过恐怖活动的卡德尔是什么人不在法律里,他的身份只有一个,即未成年的加拿大公民,他有权获得加拿大法律的保护,除非加拿大法律可以接受人权宪章按好人、坏人划分量刑,或者量刑无关年龄,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撇开卡德尔的案子,我们都接受这个法理,那些认为加拿大政府做得好的人,是预设了一个前提,卡德尔是恐怖分子,恐怖分子是没有人权的。

当然,民众的对政府的道歉和赔偿不满是可以理解的,这些天不同的调查公司都公布了它们的调查结果,过7成的被调查者都反对加拿大政府和卡德尔律师达成协议赔钱,并且认为政府应该把官司打下去,70%的民意,这是不是政府错了?我们的宪制错了,要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觉得首先要厘清相关的问题。

70%的民意反对政府给一个参与了恐怖活动的公民赔钱,这是事实,但假如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政府官员参与了对公民的逼供、侵犯了他的权利,政府应不应该负责呢?相信结果就不一样了。

这就是这个案件的两面性,它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一面是卡德尔确实参与了恐怖活动,如果从反恐、打击恐怖活动看,卡德尔应该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面是政府参与了对卡德尔逼供,并把相关资料提供给美国军方,导致他被判刑,加拿大政府也拒绝引渡他回国,这些都涉嫌违宪。卡德尔告加拿大政府,主要是告银币的这一面。

一定有读者会说,怎么证明加拿大政府的官员参与了逼供、以及作为加美两国是反恐联盟、交换资料怎么就不对?以及卡德尔3岁在加拿大出生,为何加拿大一定要引渡他呢?

笔者没有参与审判,自然无法掌握细节。但笔者相信卡德尔的指控是有证据支持的,因为我们应该对加拿大的司法审判有信心,这个案件在过去10年来从初审打到9名大法官面前,三堂官司的结果都是法律判加拿大政府要负责,那么笔者相信加拿大政府真的做错了。

假如我们确认了这个前提,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加拿大政府对一个参与了恐怖活动的公民,有没有权力因为他是罪人,或者是国家的敌人,可以施加酷刑、或者逼供呢?根据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宪章的第七条《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权利》、第十条《得到法律咨询和人生保障的权利》、第十二条《不受任何残酷﹑不常待遇和惩罚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允许的。就算根据国际法,例如美加都签署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都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不得对他们的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不得作为人质,不得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的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等等。 (未完待续)
木然
rmu@singta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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