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毅敏:合法擁槍 ≠ 合法佩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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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报

近年美國槍擊事件頻發,民間支持與反對擁槍兩大陣營之間爭論無日無之,交鋒益趨激烈,手段花樣翻新。

為倡導個人擁槍自由,德克薩斯州女性倡槍人士Sarah Head在2014年曾發起一個活動,號召女性合法擁槍者攜槍外出購物。在當地Target購物商場內,當日可以看到大姑娘小媳婦身背鋼槍,懷抱嬰兒,手推購物車在嬰童用品和兒童玩具貨架前徜徉漫步,端得是剛柔相濟俠女柔腸,別有一番風味。

拜《加拿大火器法》之賜,如此賞心悅目的景像在加拿大無緣得見。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認可美國民眾有「保有與佩戴」(keep and bear)槍支的權利。在加拿大,民眾只可「擁有」(possession)與「獲得」(acquisition)火器,其間有雲泥之別。

在全美50個州,都不同程度許可民眾「隱蔽式佩槍」(concealed carry)外出,即民眾可以將手槍隱蔽式佩戴在身上(儘管某些州有不同的限制)。在美國有大約45個州,許可民眾「公開式佩槍」(open carry),民眾可以合法外露式攜帶槍支外出。上述故事發生的德州,就許可民眾外露式攜帶長槍出門辦事,完全合法。

在加拿大,除非因為職業等特殊需要,不許可民眾將槍支佩戴在身出行。加拿大民眾擁槍的合理理由是用於狩獵或射擊等運動項目,民眾自然平日無身上佩槍的理由。在加拿大,槍支只可以被「運輸」,不可以被「佩戴」。

對於非限制類火器 – 也就是長槍來說,槍支運輸要求比較簡單。其中最主要的,是槍支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裝彈與上膛。

如果將長槍留置在無人看守的交通工具-- 比如說汽車 -- 之內,則必須將其放置在上鎖的後備箱內。如果該款車型沒有後備箱,則需要將槍支鎖在車內,且做好必要遮掩,使得外人不得看到,以免竊賊覬覦或引起公眾恐慌。

出於同樣原因,規則「建議」槍支擁有人運輸槍支時,將槍支置於槍套或槍箱之內,槍套或槍箱要將槍支的6個立面全面包裹,不要有一面敞開或使得槍支部分暴露於外。
法規簡單本身是個好事,在達到立法目的前提下,民眾容易遵守,免得動輒得咎,誤觸法網。

實際生活卻不總是這樣。開車出門誰也保不齊碰上警察,而警察蜀黍對控槍法規的理解,也許與你不一樣。

1998年9月,一位老兄帶着幾枝長槍前往狩獵度假。他開一輛皮卡,幾枝長槍裝在各自槍套槍箱中,蓋得好好的放在後面車斗裏面。彈藥放在一個盒子里,也一起放在車斗里。車斗有蓋,蓋上有鎖。

狩獵的地點一般都比較遠,這位老兄晚上得睡酒店。皮卡車一鎖,停在酒店停車場。
酒店一睡就睡出了問題。半夜梁上君子不期而至。撬開車斗,本着賊不放空的原則,順走兩枝長槍。

聽說槍支被盜,警察不會怠慢,賊人很快落網。不過獵手老兄的噩夢剛剛開始。
警察指控獵手不當保管槍支彈藥,不當運輸槍支彈藥等一系列刑事指控,當場扣押皮卡與所有槍支彈藥。

倒霉的獵手以自己的火器法知識,試着向警察說明他是合規運輸,結果被警察一句話懟了回來:「讓法官判斷吧」。

經過長達9個月的法律排期與程序,獵手勝訴得直,得到發回的合法擁有槍支。不過,9個月期間所有的狩獵計劃泡湯不說,期間花費的法律開支,以及長途往返案發地法庭的費用,應該不會很便宜。

如果你喜歡手槍射擊運動,而不時需要運輸手槍前往靶場的話,恭喜你,更麻煩的運輸規則在等着你,且待下文。

作者:史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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