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兩戶鄰居打官司花了15萬 就為砍掉一棵樹!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星岛地产

法官摩根(Ed Morgan)在今年較早前公布的一項裁決中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兩家多倫多鄰居就他們相鄰物業邊界上一棵楓樹的去留而爭論不休並鬧上法庭,還有什麼可能比這更有加拿大特色?

本案涉及多倫多摩爾公園(Moore Park)社區​​兩戶緊鄰的房主,他們共有一棵橫跨其物業之間邊界線的大樹。這棵樹大約有50到60年的歷史,直徑約為104厘米(合41吋)。

這棵樹有三分之二處於艾倫(Drew Allen)和拜恩(Susan Byrne)的物業內,三分之一處於麥克杜格爾(Meghan MacDougall)和斯科特(Nigel Scott)的相鄰物業內。

根據安省的《林業法案》(Forestry Act),一棵樹如果其樹榦在兩個物業之間的邊界上生長,則該樹由兩家業主共同擁有。

艾倫和伯恩想藉著家居裝修和擴建之機,把楓樹砍掉。他們已經拿到了所有必要的市政許可,要求法院授權砍掉這棵樹。

在法庭上,麥克杜格爾和斯科特反對將樹砍掉。他們的觀點是,樹是共同的財產,不能從他們身邊奪走。他們提出重新考慮擴建建議,以避開楓樹所在區域,而艾倫和拜恩則認為他們的鄰居「過於頑固」。

麥克杜格爾和斯科特說他們有資格頑固。法官同意他們的立場,並指「無論不讓鄰居拿走你的財產看起來有多麼的不合理,你也仍然可以拒絕,即使鄰居真的有需要。」

法院還考慮了該樹是否在法律上構成麻煩。法官摩根指出,艾倫和拜恩在大約20年前買下他們的物業。這棵樹在他們使用該處物業的頭18年里,並不是一個麻煩。未來18年,他們可以繼續使用和享受該物業,就像過去18年一樣, 而且他們可以在不觸及這棵邊界樹的情況下使用和享受。只有當他們決定擴建物業時,這棵樹才會對他們造成麻煩。

法官駁回了砍掉這棵楓樹的申請,並裁定麥克杜格爾和斯科特有資格獲賠打官司的成本費用。 6月舉行了第二次法庭聽證會,確定了獲賠的數額。

在本案審理之前,麥克杜格爾和斯科特提議,只要鄰居支付他們的部分法律費用,可以不考慮他們的砍樹申請,但該提議遭到拒絕,雙方都花費了一次完整聽證會的時間和費用。

法官最後裁定,麥克杜格爾和斯科特可獲賠他們提議日期之前的部分法律費用,以及在提出建議後和法庭聽證的幾乎所有費用。

總賠償金為7.7萬元。假設敗訴一方的律師費與這個金額相近,則兩家鄰居所花費法律費用的合理估計將是12.5到15萬元,而所有這些花費都是為了一棵楓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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