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央行規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 不懂外匯法律知識太危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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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5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指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那麼,什麼是「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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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介紹,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是指取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

既然是「合格投資者」,又不許把錢直接匯出,那該如何投資?

通知指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信息。

  

(央行文件截圖)

央行稱,此後,將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的管理。

事實上,不光針對相關機構,近年來,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依法嚴查企業及個人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方面,也可謂雷厲風行。

那麼,常見的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有哪些?此類行為一經查獲,將面臨何種處罰?小編今天為您一一列舉,希望為大家提個醒,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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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逃亡」?

逃匯罪,是將外匯以非法的方式轉移到境外。主要強調將境內的外匯或者資本轉移至國外,包括本幣和外幣。

逃匯罪是比較嚴重的罪行。《刑法》、《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外匯管理條例》中都對逃匯罪做出了相應的解釋。

一旦犯了逃匯罪,不僅將受到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行政拘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犯逃匯罪,情節較輕的,處出逃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除了處以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還將對其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真實案例—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為達到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目的,將其人民幣資金分散打入31人的個人賬戶,再利用31名個人的年度購匯額度,通過網銀兌換成外匯,集中匯至耿某控制的香港個人賬戶,金額合計1178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外管局對其作出罰款15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何謂「騙匯」?

騙匯,是指以不正當的方式在銀行進行結售匯,以達到騙購外匯的目的,核心是採取欺騙的手段讓經營機構結售匯。它與逃匯罪一樣,是計入《刑法》的。

此前,企業等在銀行辦理外匯匯出業務時,大多是提供紙質的關單/發票和合同。由於銀行與海關部門沒有聯網,無法對關單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因此,出現了許多偽造關單和重複報關單的情況。

根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犯騙匯罪者,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真實案例—

2015年8月至9月,寧波大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勾結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廢提單,虛構轉口貿易合同,訂立高於市場價5倍至20倍的交易價格,先後15次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金額合計1.19億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騙匯行為。違規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外管局對其作出罰款2281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何謂「套匯」?

《外匯管理條例》中對套匯的具體解釋是: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真實案例—

2015年2月至12月,山東籍趙某為實現大額兌換外匯目的,將公司賬戶內資金分散劃入41名員工個人賬戶,利用這些員工個人購匯額度通過網銀辦理購匯,再組織人員將所購外匯分439筆全部提取現鈔後歸集存入趙某個人賬戶,轉為定期存款,合計204.6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套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外管局對其作出罰款70.58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何謂「非法買賣」?

所謂非法買賣外匯,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

主要是沒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准從事外匯買賣業務,而進行場外交易。透過地下錢莊及一些場外的「黃牛」的行為,都屬於典型。

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該罪的。

例如,多次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經行政處罰讓不悔改的;利用職權進行非法買賣外匯造成惡劣影響等。

—真實案例—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廣東籍梁某為實現逃稅目的,將出口貿易貨款2403萬港元分82筆劃轉至地下錢莊境外賬戶,後由地下錢莊向梁某及其親屬境內賬戶分94筆劃入1956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數額巨大,違規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的規定,外管局對其作出罰款58.66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不誇張地說,從事外匯相關業務的,沒有一個不是「聰明人」。但千萬要記住:在監管日趨完善、嚴格的今天,任何僥倖心理,都敵不過監管部門的火眼金睛。

及時了解最新規定、按照規定展開業務,才是長久經營的王道。

您有沒有親友是做外匯的?趕緊轉發,為他們提個醒吧!

來源:中國僑網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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