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连线:物管增加车位、共同开支、保管钥匙,怎样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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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修改房产陈述内容不能靠附例  须至少80%单位业主投票赞成

案例一

我们的城市发展商,通过了一项修改业主立案法团声明的附例。根据新附例,发展商在屋苑内增加49个停车位,又修改了单位业主分担共同开支的比例。上述修改的前提是,必须获得90%业主投票同意,才可以更改共同开支的分担方式。请问这是否需要90%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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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不可以靠通过附例来进行。业主立案法团的声明是否可以作出修改,必须由业主在业主大会中投票决定。对房产陈述内容的更改,必须获得至少80%的单位业主投票赞成。若要更改分契物业法团对单位业主的共同开支分担方式,必须获得至少90%的单位业主投票赞成。

案例二

我们的分契物业单位业主收到通知,要求我们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单位的钥匙。但业主立案法团已经拥有所有单位的万能钥匙(master key)。请问是否必须向他们提供钥匙?

要求业主提供钥匙,不可以由管理公司提出,而是必须由业主委员会以通过一项规则的形式提出。相关规则必须合理,但如果法团已拥有万能钥匙,那么要求业主提供钥匙,似乎并不合理。

如果您未能按要求提供钥匙,法团可寻求法院命令,届时您可能要出庭抗辩,指该项规则不合理,并且无法执行。您可以考虑向法团建议,指该项规则无法执行。如果业主委员会威胁要诉诸法院,为避免出庭,您可能须要按要求提供钥匙。

案例三

当我购买高层公寓大厦单位时,须要支付一笔特别征费(special assessment),用以支付更换大厦窗户的费用。请问大厦窗户是否属于“共同元素“(common element)?如果是的话,是否应该由业主立案法团支付,而不应由业主承担费用?

高层大厦窗户确实属于“共同元素”,更换损坏窗户的费用,应由业主立案法团承担,除非法团声明根据《分契物业法》(Condominium Act)的最新修订,而有所修改,将维修窗户的费用转为由业主承担。

如果维修窗户的费用由法团负责,但储备资金不足,法团便可以使特别征费方式,要求业主承担不足的款项。

Gerry Hyman
是多伦多共管公寓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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