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連線:物管增加車位、共同開支、保管鑰匙,怎樣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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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修改房產陳述內容不能靠附例  須至少80%單位業主投票贊成

案例一

我們的城市發展商,通過了一項修改業主立案法團聲明的附例。根據新附例,發展商在屋苑內增加49個停車位,又修改了單位業主分擔共同開支的比例。上述修改的前提是,必須獲得90%業主投票同意,才可以更改共同開支的分擔方式。請問這是否需要90%的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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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不可以靠通過附例來進行。業主立案法團的聲明是否可以作出修改,必須由業主在業主大會中投票決定。對房產陳述內容的更改,必須獲得至少80%的單位業主投票贊成。若要更改分契物業法團對單位業主的共同開支分擔方式,必須獲得至少90%的單位業主投票贊成。

案例二

我們的分契物業單位業主收到通知,要求我們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單位的鑰匙。但業主立案法團已經擁有所有單位的萬能鑰匙(master key)。請問是否必須向他們提供鑰匙?

要求業主提供鑰匙,不可以由管理公司提出,而是必須由業主委員會以通過一項規則的形式提出。相關規則必須合理,但如果法團已擁有萬能鑰匙,那麼要求業主提供鑰匙,似乎並不合理。

如果您未能按要求提供鑰匙,法團可尋求法院命令,屆時您可能要出庭抗辯,指該項規則不合理,並且無法執行。您可以考慮向法團建議,指該項規則無法執行。如果業主委員會威脅要訴諸法院,為避免出庭,您可能須要按要求提供鑰匙。

案例三

當我購買高層公寓大廈單位時,須要支付一筆特別征費(special assessment),用以支付更換大廈窗戶的費用。請問大廈窗戶是否屬於「共同元素「(common element)?如果是的話,是否應該由業主立案法團支付,而不應由業主承擔費用?

高層大廈窗戶確實屬於「共同元素」,更換損壞窗戶的費用,應由業主立案法團承擔,除非法團聲明根據《分契物業法》(Condominium Act)的最新修訂,而有所修改,將維修窗戶的費用轉為由業主承擔。

如果維修窗戶的費用由法團負責,但儲備資金不足,法團便可以使特別征費方式,要求業主承擔不足的款項。

Gerry Hyman
是多倫多共管公寓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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