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卡德爾案:金錢、道義和憲制精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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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關塔那摩監獄虐俘的定性,美加之間並沒有異議。據媒體報導,美國聯邦法院、美國軍方都承認關塔那摩監獄的虐俘行為是違法,繼任的美國總統奧巴馬也要求中止關塔那摩監獄的審判行為,將外國疑犯引渡相關國家,以及交由司法審判,最終關閉關塔那摩監獄,但國會討論時反對完全關閉關塔那摩監獄,只同意對現有關押者交給司法審判。

由於被關押在關塔納摩的卡德爾是監獄中年齡最小的囚犯,在其他西方國家先後把本國公民引渡回國後,他又變成關塔納摩唯一一個擁有西方國家公民身份的囚犯,美國政府也向加拿大提出將卡德爾引渡回加拿大,但受到前加拿大總理哈珀以及加拿大政府的拒絕,哈珀和保守黨政府並沒有解釋拒絕的原因。

卡德爾的祖父為此狀告總理哈珀和聯邦政府,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就是從10年開始。

今日回過頭來看,聯邦自由黨政府選擇賠償卡德爾德決定之所以撕裂了民意,原因是這個案件帶有雙重性。如果我們把它看作是審判恐怖分子案,那麼政府賠償1050萬元還道歉,這等同是縱容的恐怖活動;但如果我們把它看作是人權法案,當政府侵犯了公民的權利,政府被問責,並據此作出賠償,雖不合情,但相對於筆者個人而言,這個案德審判首先要遵循《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這是加拿大所有法律的基準。如果審判從一開始就侵犯了人的權利,那麼後面的審判都是沒有意義的。這是我們國家法律最珍貴的價值。

「人的權利」是什麼?就是無論你什麼出身、什麼背景、什麼境遇、什麼地位,你有言論的自由、表達思想的自由、人身安全以及不被侮辱的自由。公權力、他人都不能用侮辱你的身體、思想、用你的生命、親人的生命和自由來威脅、控制、以及迫使你就範。

如果允許政府、黨以公權的名義、革命的名義恣意侮辱人民,那就是文化大革命悲劇的重演。

叛國者,政府可以通過證據來論證他的行為,然後用法律來懲罰他,但不能因為政府手上有武裝,有槍,就用假槍斃、強姦、不允許睡覺、傷及身體的酷刑來取得證據,這是人類文明社會的要求。

卡德爾3歲被父親帶到基地,他沒有選擇地在那裡成為恐怖分子的武器,這不是他本人所意願的,他被抓的時候15歲,是一個應該學習、健康和生長的少年,所以,法律應該給予他更多的幫助。但美國軍隊將他關押在關塔那摩監獄,並且使用酷刑虐待的方式,獲取他所知道的情況,作為加拿大公民,他得不到加拿大政府的保護。加拿大情報人員容忍了美軍的虐待,並且把他們獲得的資料轉達給美軍,成為美軍事法庭按照成年人判決他刑期的依據,對於卡德爾的求救,加拿大政府不單止拒絕幫助,而且還拒絕引渡,最終令卡德爾成為關塔那摩監獄裏年紀最年少的罪犯,也是美國少年按成人判刑的唯一者,這些事實放在加拿大的法律里,就是政府侵犯了人的權利。 (未完待續)

木然
rmu@singta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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