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連線:獲市府許可砍房屋邊界樹 為什麼還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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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省,移除邊界樹木,永遠要獲得毗連鄰居的准許(星報資料圖片)

多倫多一位業主與鄰居共享一棵楓樹,在樹藝師斷定這棵樹存在危險之後,向市府申請砍樹許可並得到批准。儘管鄰居拒絕同意移走這棵樹,這位業主仍在3年後把樹砍掉。那麼,在市政府已經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一個人會否被定罪為非法砍除物業邊界樹?

去年11月安省法院的上訴裁決,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解答。

瑪特格羅斯(Mart Gross)和斯科特舍爾曼(Scott Scheuermann)是住在多倫多Fallingbrook Cres的鄰居。在兩人房子地皮之間的地界線上,有一棵挪威楓樹。根據《林業法》(Forestry Act),這是一棵「邊界樹」(boundary tree),其定義為:樹榦在相鄰土地之間的邊界上生長的一棵樹。

根據法規,邊界樹是毗連業主的共同財產。早在2009年,格羅斯就聘請了一位樹藝師,樹藝師編製了題為《危險樹警告》的報告,報告建議:鑒於樹的狀況,需要移除。根據這份報告,多倫多市政府向格羅斯發放了一張砍樹許可證。可是,舍爾曼和他的妻子Ann拒絕同意砍除這棵樹。然而在2013年4月,按照格羅斯的指示,這棵樹在一個長周末被砍倒了。

之後,舍爾曼向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提交了一份私人信息,聲稱鄰居違反了《林業法》,在沒有徵得每位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傷害或摧毀毗鄰土地邊界上的一棵樹。

預審於2015年1月在安省法院進行。治安法官穆罕默德布里赫米(Mohammed Brihmi)指出,市府發放的許可證中包含一項警告,指出申請人有義務確定樹木的所有權歸屬,並承擔所有有關樹木的民事或共同法責任。

聽取證據後,法官不認為格羅斯是竭盡全力避免觸犯法律,也不認為他是善意但因錯誤觀念,以為這樣做會使砍伐樹木成為無辜的行為。

格羅斯於2015年4月被宣判違反法律,7月份他被罰款5,000元。

布里赫米法官在裁決中寫道:「有必要發出一個明確的信息:即使是有樹藝師報告或市政許可證的豁免,在未經共同擁有者同意的情況下砍除邊界樹,不僅是非法的,還會對鄰里之間的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他補充說:「我發現,由於這種行為對牽涉的各方、他們的家人、客人和朋友之間的關係,以及其對社區的福祉都有毒害作用,所以這宗個桉,有必要作出具體和普遍性的威懾。」

格羅斯對他的定罪提出上訴,桉件在去年9月由利伯曼(Eric (Rick) Libman)法官審理。

上訴的議題是,不顧格羅斯辯稱有權移除他認為危險的樹木,並且他還有多倫多市的許可證,裁定他摧毀邊界樹的定罪是否合理。

利伯曼法官在15,000字的長篇裁決中指出,從發放許可證到砍除樹木,時隔3年半,邊界樹危險迫在眉睫的假設應被忽略。法官認為,格羅斯自己去砍楓樹,「顯然是不合理的」。

上訴庭支持預審作出的有罪判決,上訴被駁回。

從這個桉例中業主獲得的教訓是:在安省,移除邊界樹木,永遠要獲得毗連鄰居的准許。

作者Bob Aaron是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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