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邻居家屋顶碍眼,华人夫妇兴讼获赔11万加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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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邻居家的屋顶碍眼,你能怎么办呢?温哥华岛的一名华人女业主,选择了将邻居告上法庭,从而获得了11万加币的赔偿

据法庭资料显示,2013年12月,原诉人张丽(Li Zhang ,译音)喜欢上了拥有无敌海景及山景的景观,所以决定购买位于萨尼治中区(Central Saanich)的一幢独立屋。

可是,到了2015年,戴维斯(Ben and Erin Davies)夫妇购入了位于张女士物业对面街的一块空地,并且兴建了另一幢新屋。

根据张氏于2015年6月2日提出的诉讼文件指出,戴维斯夫妇的新屋不单阻挡了其东面原本毫无阻挡的景观。

同时,这幢新屋屋顶盖有金属材料,阳光照耀下,金属反射出的强光投射到其房屋的二楼,导致她眼部不适及头晕。最终张氏夫妇最终更被迫放弃使用二楼的主人套房。

男户主本戴维斯(Ben)为上述两幅土地持有人的孙儿。张氏指戴维斯违反了土地协议中的限制性契约(restrictive covenant),即在兴建新屋之前,必须获得她的同意。代表戴维斯的辩方律师则强调,限制契约条款并不适用于这宗诉讼中。

卑诗最高法院一个法官最近裁定,有关限制契约有效,并且适用于这次纠纷中,因此裁定戴维斯因违反契约,须向张氏赔偿10.2万元,另张氏因屋顶反光引致身体不适而获偿7,500元,赔偿总额合共10.95万元。

法律公证人陈小敏周五接受《星岛日报》访问时表示,所有土地的限制性契约均会列出兴建房屋时,需遵守的条件,只要进行查册,便会一清二楚,业主也要了解市政府是否于兴建房屋上设定限制,就算经过多年,所有限制仍然有效,不能随意更改。

陈小敏指,以本个案为例,被告未得原诉人同意便兴建房屋,违反契约要求,法官是衡量原诉人所受到的影响,是否合理,才作出裁决,基本上没有存在问题。陈小敏强调,被告于兴建房屋前,应知道风险,但他没有做足应做的工作,甚至可能心存侥幸,以为对方不会兴讼,最终败诉,并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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