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鄰居家屋頂礙眼,華人夫婦興訟獲賠11萬加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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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鄰居家的屋頂礙眼,你能怎麼辦呢?溫哥華島的一名華人女業主,選擇了將鄰居告上法庭,從而獲得了11萬加幣的賠償

據法庭資料顯示,2013年12月,原訴人張麗(Li Zhang ,譯音)喜歡上了擁有無敵海景及山景的景觀,所以決定購買位於薩尼治中區(Central Saanich)的一幢獨立屋。

可是,到了2015年,戴維斯(Ben and Erin Davies)夫婦購入了位於張女士物業對面街的一塊空地,並且興建了另一幢新屋。

根據張氏於2015年6月2日提出的訴訟文件指出,戴維斯夫婦的新屋不單阻擋了其東面原本毫無阻擋的景觀。

同時,這幢新屋屋頂蓋有金屬材料,陽光照耀下,金屬反射出的強光投射到其房屋的二樓,導致她眼部不適及頭暈。最終張氏夫婦最終更被迫放棄使用二樓的主人套房。

男戶主本戴維斯(Ben)為上述兩幅土地持有人的孫兒。張氏指戴維斯違反了土地協議中的限制性契約(restrictive covenant),即在興建新屋之前,必須獲得她的同意。代表戴維斯的辯方律師則強調,限制契約條款並不適用於這宗訴訟中。

卑詩最高法院一個法官最近裁定,有關限制契約有效,並且適用於這次糾紛中,因此裁定戴維斯因違反契約,須向張氏賠償10.2萬元,另張氏因屋頂反光引致身體不適而獲償7,500元,賠償總額合共10.95萬元。

法律公證人陳小敏周五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所有土地的限制性契約均會列出興建房屋時,需遵守的條件,只要進行查冊,便會一清二楚,業主也要了解市政府是否於興建房屋上設定限制,就算經過多年,所有限制仍然有效,不能隨意更改。

陳小敏指,以本個案為例,被告未得原訴人同意便興建房屋,違反契約要求,法官是衡量原訴人所受到的影響,是否合理,才作出裁決,基本上沒有存在問題。陳小敏強調,被告於興建房屋前,應知道風險,但他沒有做足應做的工作,甚至可能心存僥倖,以為對方不會興訟,最終敗訴,並要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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