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综合报道】卑诗省一名女子花3,500元购买一辆无法合法上路的二手车,二手车经销商因此遭监管机构重罚2万元,但她如今仍拿不回车款,也无法追回另花费的1,500元修车费。
据Delta Optimist报道,卑诗民事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简称CRT)近日驳回奥尔森(Erin Elizabeth Olson)对本拿比二手车商Alpha Auto Access Ltd.提出的索赔。奥尔森于去年购买一辆2002年本田思域(Honda Civic),指车辆根本不适合上路,要求退回3,500元车款,并赔偿1,500元修理费。
车商并未否认车辆出售时无法上路,但主张已明确向奥尔森披露实情,因此没有义务退款或支付修车费。
车商被VSA罚款2万元
奥尔森于2025年向卑诗省汽车销售管理局(Vehicle Sales Authority of BC,VSA)投诉。VSA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但仅限于可能违反《汽车经销商法》(Motor Dealer Act)及《商业惯例及消费者保障法》(Business Practice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部分条文的问题。
汽车经销商注册官于2026年1月裁定,Alpha Auto让奥尔森将一辆不适合用作交通工具的车辆驶上公共道路,违反《汽车经销商法》规例,因此处以2万元行政罚款,另须支付VSA法律费用,并接受若干合规条件。
Alpha Auto其后主张,注册官的裁决既已处理事件,奥尔森不应再向CRT提出索赔。
但裁判庭认为,VSA的裁决只涉及违规监管,并没有处理奥尔森所提出的“失实陈述”退款索赔,因此不构成阻止她另行追讨的理由。
裁判庭指出,若要证明失实陈述,奥尔森必须证明车商作出了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车商在作出该陈述时违反应有的注意标准;而她又合理依赖该陈述,并因此蒙受损失。
奥尔森表示,销售员曾告诉她这辆车“非常安全”,但车商没有特别回应这项说法。
另一方面,Alpha Auto则表示,已明确告知她车辆不适合用作交通工具,但奥尔森否认了这一点。
最终左右裁判庭判断的,是双方签署的购车协议。裁判庭认为,协议内有多项车商声明,其中一项明确写明,该车是“仅供零件使用”或作非运输用途出售,这一纸文件支持了车商的说法。
称被迫签约 却未能提供证据
奥尔森另称销售员利用她不理解协议的部分内容,并表示自己有“隐形身心障碍”,且不理解部分条款;她因此主张购车协议属显失公平(unconscionable),或者是在胁迫下签署。若其中任何一项成立,协议都可能无法执行。
但裁判庭指出,若要证明协议显失公平,她必须证明双方议价能力存在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导致一项“实质不公平”的交易。
裁判庭表示,奥尔森虽提及自己有“隐形身心障碍”,却没有进一步说明,也没有主张这些障碍令她无法阅读或理解合约条款;她亦没有提出其他足以证明双方议价能力不平等的情况。
至于胁迫的说法,奥尔森称自己受到车商员工威吓,销售员不断催促她买车;她当时感到紧张、犹豫,经理在她询问合约内容时甚至对她大声呵斥,令她的成年女儿也受到惊吓。
然而,裁判庭认为,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女儿的证词;现有证供也不足以证明她当时除了签约之外别无选择。
尤其是,奥尔森虽表示自己原本想离开车行,却没有解释为何最终仍继续签署合约,也没有说明自己为何不能离开车行、另到其他地方购买车辆。
一辆不适合上路的二手车,虽然让车商付出了2万元行政罚款,却无法弥补奥尔森的损失。
图:网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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